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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及搬离物品的公告
关于三亚凤凰岭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临时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三项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单位作出(2023)琼综执三亚(吉阳二队)决字第51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责令三亚凤凰岭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在2023年9月8日前自行拆除其在三亚市吉阳区龙岭路300号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临时建筑物,三亚凤凰岭文化旅游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为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限三亚凤凰岭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 5日内自行拆除在三亚市吉阳区龙岭路300号违法临时建筑物完毕,并搬离和清空屋内物品。
如三亚凤凰岭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本单位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2023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