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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及搬离物品的公告
关于吴静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作出(2023)琼综执三亚(吉阳三队)决字第10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责令吴静在 2023 年 8月29日前自行拆除在三亚市吉阳区大安岭路安罗水库旁违法建设的3处砖墙体铁皮顶及2处硬化地板,吴静未履行拆除义务。为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限吴静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拆除该三亚市吉阳区大安岭路安罗水库旁违法建设的3处砖墙体铁皮顶及2处硬化地板,并搬离和清空屋内物品。
吴静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我局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2023年9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