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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及搬离物品的公告
关于三亚嘉港投资有限公司存在临时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单位作出(2023)琼综执三亚(吉阳二队)决字第34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责令三亚嘉港投资有限公司在2023 年9月7日前自行拆除其在三亚市吉阳区大东海海花路建设的临时建筑物,采用砖混结构建设围墙,长35米,高1.7米,使用期限为2018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现该临时建筑物现状为砖混结构,长35米,高1.7米。为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限三亚嘉港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拆除在三亚市吉阳区大东海海花路建设的临时建筑物。
如三亚嘉港投资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本单位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2023年9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