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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关于责令黎江、黎选拆除违法建筑及搬离物品的公告
根据三综执吉(执法三队)决字〔2022〕第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黎江、黎选违法建设位于三亚市吉阳区博后村委会红光小组擅自兴建一栋房屋,现状为三层封顶,框架结构,占地面积为396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188平方米。应于2022年7月5日24时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完毕,但被处罚人黎江、黎选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拆除义务。
为严肃法律法规,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和根据三综执吉(执法三队)决字〔2022〕第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要求被处罚人黎江、黎选于2022年7月5日24时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完毕。如逾期仍不自行拆除的将由我局进行强制拆除,特此提醒该违法建筑相关人员务必于2022年7月22日24时前将该建筑物内所有物品搬离完毕,并撤离出该违法建筑,否则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被处罚人黎江、黎选承担。
特此公告。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2022年7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