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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关于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及搬离物品的公告
  • 索 引 号:32404199-2/2021-00593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发文机关: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 成文日期:2021-11-26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21-11-26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关于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及搬离物品的公告

更新时间:2021-11-26 15:44:46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关于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及搬离物品的公告

 

根据三综执吉(执法三队)决字〔2021〕第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三亚安罗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违法建设位于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安罗村委会安二组31号擅自建成7处建筑及一处构筑物第一处为房屋,一层封顶,钢架结构,占地面积15平方米,建筑面积15平方米,第二处为房屋,一层封顶,钢架结构,占地面积15平方米,建筑面积15平方米,第三处为房屋,一层封顶,钢架结构,占地面积15平方米,建筑面积15平方米,第四处为房屋,钢架结构,占地面积18平方米,建筑面积18平方米,第五处为房屋,砖混结构,主体一层局部两层封顶,占地面积54平方米,建筑面积98平方米,第六处为房屋,钢架结构,占地面积32平方米,建筑面积32平方米,第七处为房屋,砖混结构,一层封顶,占地面积114平方米,建筑面积114平方米,上述建筑总建筑面积为307平方米,另建有一处构筑物为泳池,占地面积120平方米,上述建筑应于2021年11月30日24时前由被处罚人三亚安罗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行拆除完毕,但被处罚人三亚安罗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拆除义务。

为严肃法律法规,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和三综执吉(执法三队)决字〔2021〕第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要求被处罚人三亚安罗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12月6日24时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完毕。如逾期仍不自行拆除的将由我局进行强制拆除,特此提醒该违法建筑相关人员务必于2021年12月5日24时前将该建筑物内所有物品搬离完毕,并撤离出该违法建筑,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2021年1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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