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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关于责令王辀云拆除违法建筑及搬离物品的公告
根据三综执吉(执法三队)决字﹝2021﹞第1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王辀云违法建设位于三亚市吉阳区亚龙湾旅游度假区公主郡二期V11号别墅内擅自建设一栋房屋,建至主体两层局部三层(其中地上主体一层局部两层,地下室一层),框架结构,占地面积为4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000平方米。应于2021年11月24日24时前自行拆除完毕,但被处罚人王辀云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拆除义务。
为严肃法律法规,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三综执吉(执法三队)决字﹝2021﹞第1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要求被处罚人王辀云于2021年11月24日24时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构筑物。如逾期仍不自行拆除的将由我局进行强制拆除,特此提醒该违法建筑相关人员务必于2021年12月8日24时前将该建筑物内所有物品搬离完毕,并撤离出该违法建筑,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2021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