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关于责令麦安义拆除违法建筑及搬离物品的公告
根据三综执吉(执法二队)决字〔2021〕1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麦安义在三亚市吉阳区同心家园五期18栋401房擅自在公共区域建成的一处阳台(建筑面积约3平方米)。应于2021年11月10日24时前自行拆除完毕,但被处罚人麦安义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拆除义务。
为严肃法律法规,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三综执吉(执法二队)决字〔2021〕1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要求被处罚人麦安义于2021年12月7日24时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建筑物。如逾期仍不自行拆除的将由我局进行强制拆除,特此提醒该违法建筑相关人员务必于2021年12月6日24时前将该建筑物内所有物品搬离完毕,并撤离出该违法建筑,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2021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