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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补偿安置方式选择通知书(苏玉花)
  • 索 引 号:32414454-5/2023-00097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 成文日期:2023-04-26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23-04-28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有效
  • 效力说明:

补偿安置方式选择通知书(苏玉花)

更新时间:2023-04-28 10:37:34

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补偿安置方式选择通知书



被征收人苏玉花:

因实施大茅水综合治理工程(白水桥至入海口)项目工作需要,根据2021425日第126期三亚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茅水综合治理工程(白水桥至入海口段)项目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府办202357)和《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大茅水综合治理工程(白水桥至入海口段)项目用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吉阳府〔202338号)规定,由项目补偿实施单位三亚市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对大茅水综合治理工程(白水桥至入海口)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补偿。

被征收人苏玉花,被征收房屋位于吉阳区新村社区居委会下新村,总共1栋,房屋结构为框架结构,房屋总建筑面积356.28平方米,房屋在项目征收范围内。在签约期限内,经房屋补偿实施单位三亚市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与被征收人苏玉花多次协商未果,至今未选择补偿安置方式,未与补偿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

为保障大茅水综合治理工程(白水桥至入海口)项目的顺利推进,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三府规〔202123号)和《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大茅水综合治理工程(白水桥至入海口段)项目用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吉阳府〔202338号)等相关规定,现通知被征收人可在下列补偿方式中选择其中之一:

一、货币补偿方式

(一)被征收人房屋按每平方1350元补偿,补偿款480978元。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超过270平方米部分,按房屋补偿金额的10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364500元;超出270平方米部分,按房屋补偿金额的3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34943.4元;房屋装修部分按每平方500元补偿,补偿金额178140元,搬迁费3000元,按时搬迁奖励费每户80000元,综上补偿合计1141561.4元。

(二)如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每户人均60平方米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安置,补偿安置后被征收人宅基地使用权按程序收回,被征收人在村集体不再享有宅基地。

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相结合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相结合方式进行置换补偿的,按每户人均60平方米(含公摊)安置面积置换安置。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置换面积小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其差额部分按货币补偿方式给予补偿;现有居住房屋小于安置房屋面积的,不再对现有居住房屋进行补偿,被征收人也无需补齐差价;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大于安置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扣除应安置房屋面积后剩余部分,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且给予100%奖励的标准补偿;现有居住房屋的装修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其他附着物补偿按《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规定补偿标准执行。安置房从南新安居工程安置房源中统筹安排,具体户型和面积以市政府批准提供的安置房源为准。

请被征收人收到本通知书后三日内尽快对补偿安置方式做出选择,并书面告知三亚市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或与三亚市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联系地址:三亚市吉阳区岭仔小组99号四楼408办公室联系人:符工;联系电话:18689751636逾期未就补偿安置方式作出书面选择或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将由征收补偿主体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向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三亚市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2023426日         

联系人:符工联系电话:18689751636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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