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拟自行搭建信息平台建立互联网医院,使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执业登记申请。
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可同时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2.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执业登记申请。
3.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应当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报告内容;
(三)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地址;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建立互联网医院的有关情况;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4.在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申请人可与海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进行数据对接测试,签署对接承诺书,按照时限要求完成对接,由平台出具对接测试报告。不能在限期内完成对接的,需重新申请设置。
5.申请执业登记的互联网医院,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
(二)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医院信息系统功能、技术规范等,建立相应的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含远程医疗设备);
(三)与海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接。
6.申请办理执业登记的互联网医院,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立符合要求的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含远程医疗设备)情况;
(二)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含远程医疗设备)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2239-2019》第三级标准在海南省完成定级备案和测评情况;
(三)海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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