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场所选址、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国家相应的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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