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业主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房屋装饰装修和房屋安全使用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的规定,装修施工产生的垃圾,不属于生活垃圾,不在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常清理范围内,也不能投放到生活垃圾桶内,根据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签署的装修管理协议或装修承诺书的约定,业主可以自行清理装修垃圾,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有偿服务,代为清理装修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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