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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死亡后,如何申请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一、申请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一)死者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死者父母(含养父母和对死者尽过主要抚养义务的人)男年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死者子女(含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含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未满18周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一)死者遗属已经去世;

(二)死者配偶再婚;

(三)死者的子女、弟、妹被收养或参军;

(四)死者遗属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

三、办理材料

1、死亡证明或注销户口证明;

2、遗属供养补助对象户口簿及复印件;

3、超过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在校生提供由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

4、无经济收入的相关证明(如养老金、低保等证明)

四、办理机构、地点及咨询电话

三亚市吉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工资福利办公室,咨询电话:0898-88671283。

五、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去世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吉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