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为了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市住建局结合实际情况,对《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管理暂行办法》(三府〔2015〕67号)进行修改,并更名为《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二、修订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和《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管理暂行办法》(三府〔2015〕67号)。
三、主要内容
《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共七章,共三十八条。具体如下: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各部门职责等内容;第二章房源筹集,主要包括筹集方式、建设标准、套型面积、质量安全、鼓励政策等内容;第三章配租管理,主要包括保障类型、申请条件、优先配租、申请方式、轮候规则、分配原则和方案等内容;第四章租金管理,主要包括了优惠政策、租金管理、缓租或免租租金资格、物业服务费、商业服务设施等内容;第五章租赁管理,主要包括维修责任、合同期限、承租家庭资格审核、使用管理、换租住房等内容;第六章为监督管理,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承租人骗租行为、工作人员违法责任等内容;第七章附则,规定了具体解释的部门和施行日期。
四、具体修订内容
(一)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本市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
(二)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不包含全日制学生)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其他保障性住房;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过本市公布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需在本市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本市拆迁安置政策。
(三)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了以虚假材料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承租人应当退出住房,自骗租之日起至收回房屋之日止按照同地段商品房租金标准补缴租金,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承租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保障性住房。
五、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本市已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