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策解读

《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首付款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字体: 打印
2023-08-04 10:20 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首付款的通知》

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首付款的通知》目的。

   全面贯彻落实“租购并举”住房政策,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减轻购买住房家庭支付购房首付款压力,出台本《通知》。

    二、哪种情形下,职工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家庭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省缴存职工,购买本省新建商品住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该政策不支持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二手自住住房、拆迁安置房、自建房、外省自住住房的购房首付款。

    三、如何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缴存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保障性住房时,与开发企业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和自筹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金额,并足额支付自筹资金部分购房首付款后,与开发企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开发企业配合提交办理合同备案。

    在房屋买卖合同备案后,职工及其配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约定的购房首付款,符合提取规定条件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约定的首付款直接支付给开发企业。

四、如何确定个人提取金额。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时,应确保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之和大于等于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部分的首付款金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大于等于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部分首付款金额的,提取金额为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部分的首付款金额;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小于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部分首付款金额的,提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提取至元位),差额部分由其配偶申请提取转至开发企业账户。

职工及其配偶的合计提取金额等于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的首付款金额。

五、合同备案前已自筹支付的首付款,在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后,能否正常申请提取。

在使用住房公积金足额支付首付款后,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职工仍可按原规定申请提取自筹资金部分首付款转至职工本人银行卡账户。未按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足额支付首付款的,不予办理自筹资金部分首付款的提取业务。

六、办理渠道及办理材料。

    职工可提供个人身份材料、备案的购房合同通过“海易办”APP或各市县政务服务中心的住房公积金窗口申请办理。

七、“海易办”办理步骤要点。

职工登录“海易办”APP,进入“公积金”模块,选择“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按对应业务选择),录入备案合同号,选择提取资金转“开发商”,录入“个人已付首付款”、“开发商待收首付款”及其他相关信息,并上传业务材料后提交即可。提交时,应再次核对收款账户是否与合同的一致,确定后提交。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网   中文域名: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政务

主办: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开发维护:三亚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

ICP备案编号:琼ICP备14000806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2000052   琼公网安备琼公网安备 460203020001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