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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三亚市吉阳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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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9 16:34 吉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亚市吉阳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一)随着我区建设项目不断增多,投资规模不断增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也日益增多,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责任重大,监督管理难度不断增大,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二)随着建设投资及管理主体的多元化,质量安全监督工作面临的困难增加,面对的矛盾和问题十分突出,迫切需要法律法规的强有力支持和保障。

(三)建筑市场本身暴露出来的问题,诸如,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施工现场混乱、施工作业人员无资格、安全措施和监督责任虚置、随意压缩工期、违反操作规程、监管不到位等,亟需通过创新制度设计加强监督管理。

管理办法》在对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方面,以行业管理规范为重点,明确各方职责,规范从业行为,加强政府监管。

    二、建设工程质量与哪些单位有关

《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建设工程质量涉及与建设工程建设相关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参与建设活动的检测、咨询、住建部门及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等。因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是个系统工程,需要构建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检测机构、咨询机构、以及监管部门和机构共同参与的质量责任体系。

    三、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有哪些责任和义务

《管理办法》第二章逐条明确

    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5.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6.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9.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完善基本建设手续;并向区质监站提供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有关资料,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10.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11.负责并督促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等工作,对施工过程中涉及质量安全问题,及时组织各单位协调;

    1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四、勘察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有哪些责任和义务

《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

    1.应对项目勘察质量负责,所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2.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工程勘察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按规定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并应当出具验收意见。

    五、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有哪些责任和义务

《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

    1.设计文件中应当注明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性能和质量要求;施工图纸应当与其他设计文件相配套,标注的说明应当清晰、完整;

    2.设计单位应做好施工过程中的设计服务,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与设计相关的质量安全问题,并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析,配合有关部门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3.设计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工程设计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按规定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并应当出具验收意见。

    六、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有哪些责任和义务

《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

    1.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应当设立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质量安全管理目标,制定质量安全保证措施,提升全员质量安全意识;

    2.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和执行施工质量安全制度,按照设计文件、操作规程、技术标准等组织施工,按规定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检查验收,及时整改施工质量安全问题,对施工中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告和处理;

    3.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安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七、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有哪些责任和义务

《管理办法》第条明确

     1.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对施工质量及安全进行监理,强化过程控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4.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八、检测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有哪些责任和义务

《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检测单位应当按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任务,并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出具的检测报告、鉴定报告应当真实、准确。

    九、区质监站对建设工程质量有哪些责任和义务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

    1.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工程技术标准,拟定本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有关管理规定;

    2.负责本区内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的监督执法和建设工程参建各单位(包括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的监督执法工作;

    3.负责对本区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实施监督执法及备案资料审查;

    4.负责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问题责令整改或局部停工,依法对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并转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5.负责受理本区建设工程(在建或保修期内)的质量安全投诉并督促处理;

    6.参与本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7.负责组织或参与本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并总结、交流和推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8.承办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监督工作内容与程序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监督内容主要分为行为监督和实体监督。行为监督内容包括:建设程序、承发包行为、从业资格、履行法定职责等;实体监督则是通过抽查施工作业面和工程关键部位,抽查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各分部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明确,监督工作的程序可分为13个步骤,分别为:

    1.建设单位向区质监站提交申报监督的相关材料,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2.监督人员根据项目特点编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方案》;

    3.召开监督交底会向参建各方说明监督的内容、程序、方法和提示告知事项;

    4.工程开工前,区质监站根据《工程现场踏勘表》内容对行现场踏勘;

    5.工程开工后,监督人员按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方案》进行现场监督;

    6.在监督过程中,监督人员可采用检测仪器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样检测;

    7.区质监站将根据工程实际和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对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完善、管理水平较好的项目给予通报表扬;

    8.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提交相关资料向区质监站申请竣工验收,质监站按照相关验收标准进行抽查抽测;

    9.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工程质量责任名称和负责人。

    十一监督工作的方法与措施

(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监督工作模式可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选择一家符合资质条件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参与工程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择优选取符合条件的专业性人才组成专业技术储备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监督工作方法可分为三类分别为:

    1.监督抽查:采取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与对关键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将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安全生产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列为抽查重点;

    2.监督巡查:监督人员对受监项目其他部位的质量安全监督,采取不定期的、事先不通知的突击性检查方式进行监督巡回检查;

    3.监督检测:对重要节点或有疑问工程部位进行监督检测;

(三)《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明确,监督工作的措施分为五类分别是:

    1.责令改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并签发《整改通知书》;

    2.停工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和排除过程中,应上报区住建签发《局部停工通知书》责令局部停工,限期整改;

    3.令重新组织验收: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或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验收不予通过,责令重新组织验收;

    4.纳入诚信机制建设:建各方责任主体有违法失信行为,应将记录其信用档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公示;

5.行政处罚建议:工程项目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强制性标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区住建局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十二、文件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为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在三亚市吉阳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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