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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吉阳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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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4 15:58 吉阳区司法局

 


《吉阳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解读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推进依法治区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吉阳区实际,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印发吉阳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意义

海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在2021年以省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琼府办函〔2021390号);三亚市委、市政府也同样高度关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以中共三亚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三法办通〔20213号),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出周密部署。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推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所确立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制度,进一步规范吉阳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参照《海南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研究制定本《规定》。

《规定》的印发实施,有利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出庭应诉的法定义务加深了解,从思想认识上提高了政治站位, 增强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实效。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计二十条,主要实现了我区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有章可循。该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负责人的范围、出庭要求以及相关保障举措。

(一)关于出庭应诉负责人

规定》明确为:(1)被诉本级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承办单位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出庭负责人身份的材料。(2两个或两个以上政府部门为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有指定的,按人民法院指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人民法院没有指定的,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二)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情形

《规定》明确为:群体诉讼案件、社会影响重大案件,涉外案,最高院提审或公益诉讼案件,法院指定负责人出庭案件;(区人民政府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职以上分管负责人代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共同出庭应诉)。

(三)关于区政府法制部门的协调工作

   区司法局作为区政府的法制部门,与人民法院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联系制度,及时掌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定期对本辖区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汇总,并报请人民政府予以通报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出庭应诉的,由区司法局提请人民政府予以通报约谈

    三需要明确及注意的事项

《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规定》内列明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严格依照《规定》的内容出庭应诉并做好相关的庭前准备。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或者另行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保证每宗案件都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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