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吉阳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解读
为规范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2021年9月30日,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三亚市吉阳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吉阳府办〔2021〕29号,以下简称“《制度》”)。现就《制度》要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以“制度建设年”行动为契机,为进一步提升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等6个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通知》(琼府办函〔2019〕175号)等有关规定,起草了《三亚市吉阳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二、工作目标
《制度》的实施,将使得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和标准化,工作机制不断增强,提高工作效率。
三、主要内容
《制度》共二十二条,主要可细分为六个部分,具体为:
(一)第一至三条,主要介绍《制度》制定的背景、原则。
(二)第四至七条,主要明确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第八至十三条,主要说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机制、渠道和时限。
(四)第十四至十七条,主要明确行政机关向三亚市档案馆、三亚市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要求。
(五)第十八至二十条,主要明确信息公开考评、考核制度。
(六)第二十一至二十二条,主要说明《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施行时间。
《三亚市吉阳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备案制度》解读
为规范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工作,2021年9月30日,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三亚市吉阳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吉阳府办〔2021〕29号,以下简称“《制度》”)。现就《制度》要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以“制度建设年”行动为契机,为进一步提升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等6个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通知》(琼府办函〔2019〕175号)等有关规定,起草了《三亚市吉阳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
开备案制度》。
二、工作目标
《制度》的实施,将使得区各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机制不断增强,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三、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所申请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机关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应填写《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备案表》,经本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审核,分管负责人签发后报送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行政机关对不予公开政府信息进行备案时,应当填写以下内容:
(一)不予公开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标题、文号、密级、生成日期;
(二)不予公开理由。
第五条 申请人对不予公开信息有异议时,可向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六条 申请人对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提出复核申请的,由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对备案表进行审核,经审核后发现其中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会同保密工作部门复核,复核后认为确实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该信息。
第七条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实行每季度一报,在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周完成备案工作。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亚市吉阳区政府信息动态调整制度》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信息的管理,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2021年9月30日,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三亚市吉阳区政府信息动态调整制度》(吉阳府办〔2021〕29号,以下简称“《制度》”)。现就《制度》要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以“制度建设年”行动为契机,为进一步提升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等6个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通知》(琼府办函〔2019〕175号)等有关规定,起草了《三亚市吉阳区政府信息动态调整制度》。
二、工作目标
《制度》的实施,将加强我区政府信息的管理,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促进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的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
三、主要内容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府信息的动态调整工作。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本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审查范围包括: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四)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五)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六)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第四条 行政机关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的,应当依据清理结果,在文件废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清理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新标注有效性。
第六条 行政机关每年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自查整改情况应及时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要定期抽查,对发现的应公开未公开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七条 本制度由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