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平稳有序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我省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的医疗保障工作,海南省医疗保障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相关政策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以下简称“新冠”)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政策解读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新冠患者住院治疗费用保障
1.为保障新冠患者不因住院费用问题影响治疗,文件规定对住院的新冠患者延续“乙类甲管”时的政策,全额保障新冠患者的住院费用。新冠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2.新冠患者住院治疗时产生的其他疾病费用,无法分开结算的,一并纳入新冠相关医疗费用医保报销结算范围;但对于明显不属于新冠治疗且医疗机构可以分开结算的费用,不纳入新冠专项保障范围内。
上述政策以新冠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二、关于新冠患者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障
1.为保证新冠患者在感染早期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服务,文件要求实施专项保障,提高门急诊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治疗新冠的报销水平。对参保患者在本省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市县按二级收费的三级医疗机构)选择“新冠门诊”类别发生的新冠救治门急诊费用(其中使用的药品须有在新冠治疗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的),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符合医保政策的报销比例统一设置为70%,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2.参保患者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救治门急诊费用,按照普通门诊政策报销,不纳入“新冠门诊”专项保障。
3.在医疗资源供给十分紧张的新形势下,有些新冠患者会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根据需要,与具有新冠治疗能力,且具备联网结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协议签订之日起,所收治的新冠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上述规定纳入医保新冠专项保障范围。
三、关于新冠患者用药保障
为适应当前疫情形势,满足新冠患者用药需求,决定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除现行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内包含的新冠治疗药品也实行医保临时支付政策,同时,我省联防联控机制认定的新冠治疗药品,可结合我省实际临时纳入我省医保药品目录,并报国家医保局备案后执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四、关于新冠患者在线诊疗
为保医保服务,助力新冠患者在线诊疗,要求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公布“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对具有从事互联网诊疗资质的实体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基本医疗服务(依据最新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有关要求,为出现新冠相关症状的患者且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居家的,在线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公立、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按照线下同类诊疗项目医保标准支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金额由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纳入其实体医院医疗费用联网月结算范围。涉及药品配送、上门提供服务,产生的配送、交通等非医疗服务费用,由医疗机构和患者协商收取。新冠相关症状的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执行。
五、关于降低新冠治疗费用提升医保保障能力
文件要求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继续做好新冠患者治疗所需药品等价格谈判或磋商、集中采购、挂网采购、备案采购、价格监测等工作,降低新冠患者治疗成本。海南参照全省集中带量采购资金预付模式,建立新冠救治药品医保基金预付机制。即统计全省未来3个月药品用量,将3个月药品费用的100%预付给医疗机构,要求医疗机构在药品到库10日内回款,解决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回款问题,保障临床药品稳定有序供应,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六、关于医保经办服务管理
文件要求优化医保经办流程,提供便捷医保服务。一是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指导已纳入医保协议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严格落实新冠诊疗及医疗保障政策相关规定;对新冠患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指标;对收治患者较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可视情况预付部分资金,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二是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指导各类医疗机构做好新冠相关诊断、结算等信息采集和上传、医保费用结算等工作。三是继续做好医保便民服务,落实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政策,实施医保经办工作常规事项网上办、紧急事项及时办、特殊事项便民办、非急事项延期办、消除隐患放心办。加强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冠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宣传,提高患者及医疗机构对政策知晓率。
七、关于医保待遇衔接
为尽最大可能让新冠患者都能够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城镇从业人员医保断保人员,应按照医保待遇衔接有关规定,及时补缴保费;尚未参加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2023年2月28日(含)前参保缴费,其待遇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报销比例不降低。
八、关于相关部门职责
对新冠实施“乙类乙管”,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综合评估病毒变异、疫情形势和我国防控工作等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充分认识做好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冠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压实责任、主动作为、积极配合,加强宣传引导,发动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确保工作任务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医保部门负责相关费用的审核、结算,加强基金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新冠患者的认定、信息登记与上传工作;疾控部门负责新冠患者的信息、数据上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