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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吉阳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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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8 17:58 吉阳区人民政府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吉阳区政府投资项目

管理规定的通知

区各相关单位:

《三亚市吉阳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已经届区政府常务会8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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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吉阳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目的)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和绩效,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关于加快推进三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措施》《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按审批权限由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及政府性债务资金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遵循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海南省、三亚市总体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符合环境保护、土地及海域使用、节约能源、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政策等方面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加快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进度、质量三大控制体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四项基本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条(职责分工)  区发展改革委为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协调服务、统筹组织开展项目后跟踪以及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设计变更(含概算调整)、招标核准等审批;区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资金筹措与拨付、工程量清单与控制价评审、工程结算审核抽查和竣工财务决算备案、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等;区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执行、决算以及有关建设、运营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五条(代建、代管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由市、区属国企或行业主管部门(含下属事业单位)作为项目业主负责建设。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不具备自行建设和管理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实行代建制或代管制,具体办理程序按市、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或代管相关规定执行。项目业主是项目实施和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二章    项目储备管理和新增项目申请

(决策机制)拟建项目的决策机制。

(一)区各部门根据职能范围内所需建设的项目情况,拟定项目规模和估算投资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由区财政部门汇总后按程序上报,最终由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二)除上述情况外,需要临时增加的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同时提出项目启动预算申请,报区政府批转区投资主管部门、区财政等部门出具意见后,按照《三亚市吉阳区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和区政府决策议事规则,根据投资规模按以下程序上报审批:

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由区分管财政的副区长审批;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由区长审批;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报区长审核后,由分管财政的副区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200万元以上的由区长审核后,报区政府“两重一大”会议研究决定。

属于区委常委会会议、区政府“两重一大”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明确项目和金额后,按会议纪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前期报批程序

第七条(项目主体)为了便于统一管理和规范操作,建议由项目业主,经第条所规定的项目审批流程获批准建设的计划项目,区投资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前期报批手续。

第八条(在线管理)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应当通过海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项目业主通过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办理、限时办结。

第九条(项目建议书)项目业主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报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址、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审批部门重点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方面进行审查、审批。

第十条(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业主应按规定委托符合相关行业规定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报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社会效益、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单位的许可、承诺、证明或评估意见。     

审批部门重点从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来源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方面进行审查、审批。

第十一条(限额设计)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建安工程投资、建设规模和标准,遵循限额设计原则,组织设计机构开展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

初步设计方案对应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不含征地拆迁补偿费),或者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或者项目选址和用地预审需重新报批的,项目业主应当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初步设计及概算)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业主应按规定委托符合相关行业规定的设计机构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并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报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初步设计应明确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计概算、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费用。

审批部门重点从初步设计及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等方面进行审查、审批。

第十三条(约束效力)项目业主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时,所有报送材料视同承诺严格按照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开展后续设计和实施工作。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是项目建设规模和投资总额控制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施工图设计概算建安工程投资总体控制原则,项目业主组织设计机构开展设计方案优化和完善、施工图设计编制。

第十五条(施工图联合审查)将技防、消防、人防、防洪、二次供水、防雷、节能、节水等专项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另行技术性审查。

第十六条(工程量清单)施工图设计审查通过后,项目业主应按规定委托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投资控制价,并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报区财政部门评审。

经财评的审核结论作为工程款拨付、竣工决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简化审批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简化审批程序:

(一)列入三亚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三亚市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三亚市年度城市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等项目,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不再以落实项目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立项),以规划、计划批复代替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总投资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向区投资主管部门报批项目建议书。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业主自行组织建设,完工验收后直接进入结算审核程序

(三)总投资50万元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且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的项目,项目业主向区投资主管部门报批项目建议书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根据施工图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后报预算评审

)总投资500万元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且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的项目,项目业主向区投资主管部门报批项目建议书后,直接进入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工作,经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查、批复,根据批复文件完善施工图设计,按照施工图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后报预算评审

)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的项目,在前款基础上,增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报批

(六)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提出应急工程项目和预算申请,经区政府“两重一大”会议同意后实施。提交上会研究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应急工程项目建设基本情况、项目具备应急属性的说明或必要证明材料等。应急工程项目具体包括:

1.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园林绿化、林业、防火等的抢险整治工程;

2.水利、排水、供水等公共水务设施的抢险加固以及应对紧急防洪潮、排涝、抗旱、疏浚、水污染事故等的抢险整治工程;

3.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抢险治理工程;

4.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环卫、交通、通信、供电、供气、人防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

5.危险化学品引起的火灾、爆炸、中毒等的抢险救灾工程;

6.公共卫生领域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7.其他因突发事件引发或者为应对突发事件必须采取措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应急工程项目直接进入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程序,后续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相关规定推进。

如不立即组织实施将发生严重危害社会公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应急工程项目,“两重一大”会议同意可以在工程验收前或者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完善上述相关手续包含但不限于概(预)算等审批手续。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责任主体)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业主法人责任制,不具备建设技术和管理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管)制。实行代建(管)制的项目,其项目业主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招标采购)按照规定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应在履行相应项目审批手续后,按照核准的招标事项,对必须履行招投标程序的项目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货物,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采购信息,依法进行招投标采购活动。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16号令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工程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实行公开招标的,由项目业主自行确定招标代理单位,不需报上级审定。

政府采购200万元限额以下,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由项目业主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部控制、采购规程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合同签订)项目业主必须按照中标价格同项目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货物单位签订合同,约定在合理工期内按既订的合同开展项目工程建设以及有关服务、货物供应。

第二十一条(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并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生产建设水土保持方案、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确保资金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任意压缩或随意延长工期。

项目业主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二条(设计变更)本规定所称设计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所发生的工程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重要材料及设备、技术标准、结构型式等的调整、修改和完善。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符合行业规范要求或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随意要求设计单位变更设计方案、增加或减少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凡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施工。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变更程序进行报批,凡未经批准擅自调整设计内容造成超概算的,一律由项目业主自担后果、自筹资金、自负责任。

(一)设计变更实行分级审批与备案制度

1.设计变更后增加或者累计增加预算造价50(含)或超过财评金额10%的,报区政“两重一大”同意后,报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2.设计变更后增加或累计增加预算造价小于50万元且不超过财评金额10%的,或减少投资且不改变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及质量的,项目业主自行审查后,报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二)工程签证实行现场见证制度

工程签证是指发承包双方施工过程中出现与合同规定的情况、条件不符时,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施工图预算中未包含,而施工过程中确须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涉及的责任事件所办理的签认证明。

因特殊情况不属施工单位原因需办理工程签证的,项目业主须组织区财政部门、区投资主管部门等单位参与共同见证,工程签证需保留现场影像资料。

第二十三条(概算调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概算总投资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或调整。项目建设期间发生设计变更造成增加投资(不含土地征收相关费)超过原批复概算的,在办理完成设计变更相关手续后,区投资主管部门可对项目概算总投资进行调整。

概算调整应当在工程完成主体工作量的70%和主要设备已定货后进行,原则上在项目建设期内只予调整一次。

第二十四条(竣工验收) 项目建成后,属于联合验收的项目,按三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实施办法》开展联合验收工作。无需联合验收的项目,由业主自行组织各参建单位开展验收工作,必要时可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参。涉及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工程项目,按行业相关规定开展验收工作。

未经办理竣工验收的政府投资项目,区财政部门不得拨付结算款,项目业主不得办理项目竣工决算手续。

第二十五条工程结算)项目业主单位必须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市、区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对工程价款结算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竣工决算)项目业主单位必须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国家和本省、市、区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和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内部审计结果报区审计部门备查。竣工财务决算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资产移交)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代建(管)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竣工财务决算核定的资产向项目业主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二十八条(档案管理)项目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货物招投标采购信息及相关凭证、签证等文件、资料档案存档备查

第五章        

二十九(规定解释)管理规定由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对未涉及本规定的部分,按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区委常委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精神执行。

三十(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25  10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1029日。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023113日印发的《三亚市吉阳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吉阳府〔20231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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