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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增加临春片区城市更新项目第一期(起步区)搬迁范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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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7:53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增加临春片区城市更新项目第一期

(起步区)搬迁范围的公告

    

2023712日,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临春片区城市更新项目第一期(起步区)搬迁公告》。根据当前征拆工作实际,经区政府研究,现决定将以下区域增加列入临春片区城市更新项目第一期(起步区)范围,具体如下:

一、搬迁范围:

(一)市政道路用地(地块编号),用地面积3.07亩。

(二)绿地水系用地(地块编号),用地面积18.90亩。

(三)市政道路用地(地块编号),用地面积4.54亩。

(四)绿地水系用地(地块编号),用地面积80.82亩。

(五)市政道路用地(地块编号),用地面积4.46亩。

(六)绿地水系用地(地块编号),用地面积29.16亩。

(七)绿地水系用地(地块编号),用地面积45.23亩。

(八)绿地水系用地(地块编号),用地面积21.06亩。

(九)万科安居房周边绿地用地(地块编号),用地面积9.69亩。

(十)龙岭北路市政道路用地(地块编号),用地面积36.64亩。

以上地块具体搬迁范围详见用地红线或勘测定界图。

二、搬迁人、搬迁部门和被搬迁人

(一)搬迁人: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二)搬迁部门

1.牵头单位:三亚市吉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具体实施单位:临春片区城市更新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临春更新办)

(三)被搬迁人:搬迁范围内的土地、青苗、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地上附属物的合法产权人。

三、搬迁补偿安置标准

按照《三亚临春片区城市更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吉阳府〔202376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搬迁期限:自搬迁公告下发之日起60日内。

五、请临春片区城市更新项目第一期(起步区)搬迁范围的被搬迁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持青苗、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地上附属物的权属证明和户口本、银行卡等到临春更新办办理搬迁补偿登记手续。被搬迁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搬迁补偿手续的,搬迁人将按照《三亚临春片区城市更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吉阳府〔202376号)有关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做出搬迁补偿决定。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临春片区城市更新项目第一期(起步区)搬迁范围内的被搬迁人,不得私自新建、扩建、改造房屋。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扰搬迁工作推进,违者按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临春片区城市更新项目第一期(起步区)搬迁范围示意图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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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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