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增加临春片区城市更新项目第一期
(起步区)搬迁范围的公告
2023年7月12日,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临春片区城市更新项目第一期(起步区)搬迁公告》。根据当前征拆工作实际,经区政府研究,现决定将以下区域增加列入临春片区城市更新项目第一期(起步区)范围,具体如下:
一、搬迁范围:
(一)市政道路用地(地块编号⑧),用地面积3.07亩。
(二)绿地水系用地(地块编号⑨),用地面积18.90亩。
(三)市政道路用地(地块编号⑩),用地面积4.54亩。
(四)绿地水系用地(地块编号⑪),用地面积80.82亩。
(五)市政道路用地(地块编号⑫),用地面积4.46亩。
(六)绿地水系用地(地块编号⑬),用地面积29.16亩。
(七)绿地水系用地(地块编号⑭),用地面积45.23亩。
(八)绿地水系用地(地块编号⑮),用地面积21.06亩。
(九)万科安居房周边绿地用地(地块编号⑯),用地面积9.69亩。
(十)龙岭北路市政道路用地(地块编号⑰),用地面积36.64亩。
以上地块具体搬迁范围详见用地红线或勘测定界图。
二、搬迁人、搬迁部门和被搬迁人
(一)搬迁人: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二)搬迁部门
1.牵头单位:三亚市吉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具体实施单位:临春片区城市更新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临春更新办)
(三)被搬迁人:搬迁范围内的土地、青苗、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地上附属物的合法产权人。
三、搬迁补偿安置标准
按照《三亚临春片区城市更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吉阳府〔2023〕76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搬迁期限:自搬迁公告下发之日起60日内。
五、请临春片区城市更新项目第一期(起步区)搬迁范围的被搬迁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持青苗、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地上附属物的权属证明和户口本、银行卡等到临春更新办办理搬迁补偿登记手续。被搬迁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搬迁补偿手续的,搬迁人将按照《三亚临春片区城市更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吉阳府〔2023〕76号)有关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做出搬迁补偿决定。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临春片区城市更新项目第一期(起步区)搬迁范围内的被搬迁人,不得私自新建、扩建、改造房屋。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扰搬迁工作推进,违者按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