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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阳区搅拌站项目用地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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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0 15:43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吉阳区搅拌站项目用地

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吉阳区搅拌站项目用地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落实责任。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4720

(此件主动公开)


吉阳区搅拌站项目用地征收补偿方案

为做好吉阳区搅拌站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工作,确保项目顺利推进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项目用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吉阳区搅拌站项目具体范围及四至坐标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土地权属为市政府。

二、征收主体、实施部门和法律依据

(一)征收主体

1.征收人: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征收实施部门:三亚市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二)征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826日修订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423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日实施)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6.《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

7.《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125号)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坚持依法实施、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原则。

(三)坚持保护合法建筑和打击违法、违章建筑相结合原则。

(四)坚持以人为本,让利于民,保障被征收单位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对象

项目范围内房屋、建(构)筑物、青苗等附着物。

征收补偿

(一)货币补偿

1.未取得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建安成本价格作为货币补偿标准(最终补偿价格以三亚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评审的标准为准)

2.非住宅类

货币补偿标准:按照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建安成本价格作为货币补偿标准(最终补偿价格以三亚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评审的标准为准);造成停产、停业,应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一年的月平均营业额的8%计算,补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营业额以税务部门核准的纳税申报为准)

(二)评估方式

1.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5日内,由被征收人共同协商确定一家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协商不成的,由征收部门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已备案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储备库中采取随机抽样方式选取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建安成本价的评估时间节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2.选定的评估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被征收房屋建安成本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3.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三亚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最终评估结果以专家委员会鉴定结果为准。

六、青苗补偿

涉及国有土地上的树木、青苗的补偿,原则上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采取评估的方式给予补偿,或按《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125号)规定,采取青苗包干的方式进行补偿。违法抢种的树木、青苗一律不给予补偿。

七、其他事项

(一)按照本方案规定,由征收实施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协议书内容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二)《征收补偿协议书》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并自行腾空房屋。

(三)《征收补偿协议书》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四)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按照项目用地补偿方案等有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征收主体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保障措施及法律责任

(一)执法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抢建、抢种及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打击。

(二)被征收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征收补偿、补贴、奖励款的,依法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参与清点丈量、拆迁安置等相关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的规定开展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采取暴力、威胁或以其他方式阻碍依法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一)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或在项目用地征收补偿过程中需对本方案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二)本方案由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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