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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工业南路西段、中段和东段建设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823285-0/2023-02374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吉阳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3-05-19
  • 发文字号: 吉阳府〔2023〕70号
  • 发布日期: 2023-05-19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工业南路西段、中段和东段建设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23-05-19 09:31:05

吉阳区人民政府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工业南路

西段、中段和东段建设项目用地征收补偿

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三亚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工业南路西段、中段和东段建设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三届第34期)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落实责任。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工业南路西段、中段和东段建设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做好三亚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工业南路西段、中段和东段建设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确保项目顺利推进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三亚市田独高新技术产业园工业南路西段建设项目土地调查有关问题的通知》(三府办〔2011〕10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三亚市田独高新技术产业园工业南路中段建设项目土地调查有关问题的通知》(三府办〔2011〕11号)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三亚市田独高新技术产业园工业南路东段建设项目土地调查有关问题的通知》(三府办〔2011〕16号)精神,结合项目用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该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

三亚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工业南路西段、中段和东段建设项目用地征收范围:具体范围四至坐标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

(一)项目涉及村(居)集体用地面积约118.542亩,其中新村社区居委会32.373亩、田独村民委员会集体地约74.715亩和中廖村民委员会下廖组11.454亩。房屋总栋数约41栋,总建筑面积约10882.5平方米(最终数据以实际测量和签约补偿为准)。

(二)项目涉及国有土地面积约3.765亩,其中三亚逸夫中学0.7275亩、三亚远盛食品储运有限公司0.003亩、三亚鑫海凝土有限公司0.015亩、海南高速铁路有限公司1.2345亩、田独修理厂1.785亩。国有土地上不涉及房屋征收,仅对土地、青苗及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

二、征收主体实施部门和法律依据                                          

(一)征收主体

1.征收人: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征收实施部门:三亚市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3.被征收(单位)人:项目范围内需要征收的土地、青苗、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地上附属物的合法产权人。

(二)征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6.《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

7.《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1〕25号)。

8.《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三府规〔202123号)。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坚持依法实施、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原则。

(三)坚持保护合法建筑和打击违法、违章建筑相结合原则。

(四)坚持以人为本,让利于民,保障被征收单位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安置对象资格认定

方案批准发布之日在征收范围内的宅基地上有合法独立住房、唯一宅基地被征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认定为安置对象,即被征收人

(一)第一类:原籍村民

1.指户籍在新村居委会、田独村委会和中廖村委会的常住人口,在项目征收范围内有自住房,具相应新村居委会、田独村委会和中廖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村集体福利(分红)待遇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2.新出生婴儿、幼儿因客观原因未及时进行申报户籍登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新村居委会、田独村委会和中廖村委会调查并核实,项目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并报区政府审定通过后按原籍村民身份认定。

自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起10个月内出生的婴儿,由新村居委会、田独村委会和中廖村委会调查上报,项目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并报区政府审定通过后按原籍村民身份认定。自本方案批准发生之日起10个月后出生的婴儿,不再认定为安置对象。

(二)第二类:转户村民

1.指户籍关系从外地转入新村居委会、田独村委会和中廖村委会,具有相应新村居委会、田独村委会和中廖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相应村委会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长期居住生活在新村居委会、田独村委会和中廖村委会的人员及户籍在册子女(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2.1997年12月31日前户籍迁入,具有新村居委会、田独村委会和中廖村委会农业户籍,但不具有相应新村居委会、田独村委会和中廖村委会第二轮土地承包权,也不具有相应新村居委会、田独村委会和中廖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长期居住生活在新村居委会、田独村委会和中廖村委会的人员及户籍在册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三)第三类:上门女婿和入嫁媳妇

1.本方案发布之日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并落户在新村居委会、田独村委会和中廖村委会,具有新村居委会、田独村委会和中廖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长期生活在新村居委会、田独村委会和中廖村委会的人员及户籍在册子女。

2.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且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1年内因夫妻投靠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在本方案发布后落户新村居委会、田独村委会和中廖村委会,具有相应新村居委会、田独村委会和中廖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长期生活在新村居委会、田独村委会和中廖村委会的人员。

(四)第四类:外嫁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婚后户籍关系仍在新村居委会、田独村委会和中廖村委会,长期居住生活在相应新村居委会、田独村委会和中廖村委会,其在嫁入地未分配到宅基地或承包地,也未享受嫁入地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具有新村居委会、田独村委会和中廖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及其同一户籍在册未成年子女。

(五)第五类:外出工作人员

户籍新村居委会、田独村委会和中廖村委会迁出前属相应新村居委会、田独村委会和中廖村委会原籍村民,现户籍不在新村居委会、田独村委会和中廖村委会,不具有新村居委会、田独村委会和中廖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在所在村(居)委会内有自有独立住房的,且在三亚市或现户籍所在地未享受福利房分房(含集资房、房改房、单位分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安置房、安居型商品房等的人员。

(六)第六类:其他情形的人员

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本方案发布前,在新村居委会、田独村委会和中廖村委会有自有住房且在三亚市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含集资房、房改房、单位分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安置房、安居型商品房等),但不具有相应新村居委会、田独村委会和中廖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1.具有新村居委会、田独村委会和中廖村委会户籍,且具有镇级(含)以上政府颁发的土地来源证明的人员。

2.具有新村居委会、田独村委会和中廖村委会户籍,但不具有镇级(含)以上政府颁发土地来源证明的人员,或没有新村居委会、田独村委会和中廖村委会户籍,但具有镇级(含)以上政府颁发土地来源证明的人员。

(七)其他特殊情况需列入安置范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新村居委会、田独村委会和中廖村委会调查上报,项目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并报区政府审定通过后认定为安置对象。

(八)安置对象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前死亡(含宣告死亡)的人员,不再属于安置对象。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安置对象死亡(含宣告死亡)的,其协议项下的权利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

户的认定

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安置对象家庭成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予以单独分户:

(一)本方案发布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夫妻为一户。 

(二)本方案发布前,双方已具结婚的实质要件并已生育子女的,在补办婚姻登记后为一户。

(三)父母双方均已过世或父母离异后只剩未成年子女单独生活的,可成一户。

(四)自本方案发布之日止,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员,可予分户。

(五)本方案发布时离婚未满一年或在本方案发布后离婚的,不予分户。

(六)其他特殊情形需进行分户的,由所在村委会提出初步意见,本项目征地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后,报吉阳区人民政府审定通过后确定。

六、安置房源

安置房由区政府统筹吉阳辖区内安置房源中安排,具体户型和面积以市政府批准或市住房保障中心提供的安置房源为准。

(一)安置房选房方式

照“先签先选”原则,以正式签订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时间先后顺序确定选房顺序。同一日签订协议的,采取抽签的方式决定排顺序。

(二)安置房屋面积补差

实际安置房面积小于选择的置换房屋面积的,征收人按第七条中货币补偿标准向被征收人结清差额面积的差价。

实际安置房面积大于选择的置换房屋面积的,差额面积在被征收人应安置面积以内的,被征收人按第七条中货币补偿标准向征收人予以补足。超出应安置面积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被征收人按建安成本价格结清差价,超出应安置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被征收人按相关部门审定的市场价格结清差价。实际安置房面积与应安置房屋面积差额最大不超过15平方米。

(三)安置房办证费用

被征收的房屋已依法取得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换发安置房不动产权证需要费用由征收人承担;被征收的房屋未依法取得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征收人协助被征收人办理不动产权证,换发安置房不动产权证所需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换发安置房屋所有权证时,安置房屋维修资金由被征收人承担。

安置补偿标准

征收符合安置条件人员的房屋采取货币补偿、房屋置换、房屋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进行补偿,被征收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标准

1.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第(一)类、第(二)类第1小条、第(三)类、第(四)类规定的安置对象,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每人6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面积,安置房货币补偿单价为单位面积的市场评估价。安排人均10平方米(商业、旅馆、商务办公)或25平方米(租赁住宅)的村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产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符合本条规定的安置对象参与收益分成。

2.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第(二)类第2小条、第(五)类规定的安置对象,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每人60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积,安置房货币补偿单价为安置房单位面积的市场评估价。不安排村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

3.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第(六)类规定的安置对象,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一证一户”的原则,按每户安置房屋面积120平方,安置房货币补偿单价为安置房单位面积的市场评估价。不安排村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

4.对第(七)类安置对象,安置面积和安置房的补偿单价由吉阳区人民政府按程序确定。

补偿后权属人的宅基地使用权由政府按程序收回,房屋权属人在村(居)集体不再享有宅基地的安置。

(二)房屋置换标准

1.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第(一)类、第(二)类第1小条、第(三)类、第(四)类规定的安置对象,选择房屋置换的,给予每人60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积进行安置。安排人均10平方米(商业、旅馆、商务办公)或25平方米(租赁住宅)的村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产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符合本条规定的安置对象参与收益分成。

2.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第(二)类第2小条、第(五)类规定的安置对象,选择房屋置换的,给予每人60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积进行安置。不安排村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

3.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第(六)类规定的安置对象,按照“一证一户”的原则,给予每户120平方米安置房屋面积进行安置。不安排村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

4.对第(七)类安置对象,安置面积由吉阳区人民政府按程序确定。

安置后被征收人的宅基地使用权由政府按程序收回,被征收人在村(居)集体不再享有宅基地安置。

(三)房屋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安置补偿方式的,按照上述第(一)、(二)款有关规定执行。

(四)现有居住房屋的补偿

1.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第(一)至第(五)类安置对象现有房屋的补偿:

(1)现有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部分的补偿标准:

①现有房屋面积小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对现有房屋不予补偿。

②现有房屋面积大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对现有房屋扣除应安置房屋面积后剩余部分,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且给予100%奖励的标准补偿。

③装修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2)现有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的补偿标准:

①现有房屋面积小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对现有房屋不予以补偿。

②现有房屋面积大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对现有房屋扣除应安置房屋面积后剩余部分,按每平方米5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再给予每平方米250元的搬迁补贴。

(3)现有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2.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第(六)类安置条件的安置对象,其在项目红线范围内的现有房屋按以下标准补偿:

(1)现有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部分的补偿标准:

①现有房屋面积小于安置房屋面积的,对现有房屋不予补偿。

②现有房屋面积大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对现有房屋扣除应安置房屋面积后剩余部分,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给予补偿。

③装修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2)现有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5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再给予每平方米250元的搬迁补贴。

(3)现有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3.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规定的(一)至(六)类安置条件,但在三亚市内享受过福利分房(含集资房、房改房、单位分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安置房等的人员,以及户籍已迁出新村居委会、田独村委会和中廖村委会、在嫁入地享受土地承包、集体分红、拆迁补偿安置等待遇的外嫁女,其在项目征收范围内的现有房屋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1)现有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的部分,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标准给予补偿。装修装修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2现有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5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再给予每平方米250元的搬迁补贴。

3现有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4.具有新村居委会、田独村委会和中廖村委会户籍,但不符合唯一住房安置条件的,对现有框架结构房屋补偿标准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房屋每平方米1100元进行补偿。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超过270平方米的 ,按房屋补偿金额的100%给予奖励,超出270平方米的部分,按房屋补偿金额的30%给予奖励。现有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装修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现有房屋面积525平方米以上,不再对房屋装修进行补偿。

5.对项目范围内无合法房屋产权(或同等手续)且不具新村居委会、田独村委会和中廖村委会户籍的外来人员的房屋,依照“一栋一户”的原则,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拆迁户主动配合登记、丈量和搬迁工作的,对被拆迁房屋(不含简易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550元给予被拆迁户生活困难补助,每户最高补助面积525平方米;

(2)被拆迁户在规定时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再给予被拆迁户每平方米250元的搬迁奖励,每户最高奖励面积525平方米。

(五)不具备居住条件的房屋、其他附属物按《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另行补偿(不享受奖励)。

八、集体土地、青苗、坟墓及其他附着物补偿

(一)集体土地补偿费: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按《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1〕25号)和《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偿。

(三)坟墓补偿:项目范围内坟墓迁移补偿标准为每座2.4万元。

(四)其他附着物补偿:按《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文件标准规定给予补偿。涉及特殊附着物补偿,经委托有资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给予补偿

项目红线外剩余无法生产经营管理的边角地、夹心地可纳入项目征收范围,线外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项目红线内的补偿标准执行,补偿费用从项目征地补偿费用中列支。

九、国有土地、青苗及其他附着物及补偿

(一)依法收回三亚远盛食品储运有限公司、三亚鑫海凝土

有限公司国有出让土地的补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经委托有资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市政府或区政府审批后给予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1〕25号)和《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偿。

(二)涉及权属逸夫中学划拨土地无偿收回。涉及权属市政府和逸夫中学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1〕25号)和《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偿。

十、按时搬迁奖励

对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积极配合清点、丈量和登记,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在项目征收实施部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将征收的房屋搬迁腾空交付拆除的,每户一次性给予8万元的搬迁奖励。

十一、临时过渡安置及搬迁补助

(一)临时过渡安置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按每人每月租房补贴1000元、每人每月生活补贴500元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和生活补贴费,一次性发放一年(12个月),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临时过渡期满后被征收人仍未得到妥善安置的,临时过渡期自动延长,继续按上述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直到妥善安置为止,临时过渡安置费和生活补贴费从项目征地补偿费用中拨付。如因被征收人原因不服从政府统一分配安置房安置的,不再发放临时过渡费安置费和生活补贴。

(二)选择房屋置换或房屋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被征收人,按每户6000元(含搬迁和回迁)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每户36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

十二、签约期限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90天内。

十三、保障措施

(一)在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征收人因不合法或不合理理由拒绝不搬迁的,由吉阳区人民政府按程序办理拆迁手续后,予以拆除。

    (二)执法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抢建、抢种及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打击。

    (三)参与征收、安置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影响征收正常工作秩序,干扰、谩骂、围攻、殴打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附则

(一)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未清点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以补偿。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征收主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或在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需对本方案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项目用地征收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三)本方案由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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