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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安游路改造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00823285-0/2022-03053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2-08-02
  • 发文字号:吉阳府〔2022〕123
  • 发布日期:2022-08-06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安游路改造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2-08-06 09:40:00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三亚市安游路改造工程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三亚市安游路改造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经三届区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落实责任。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282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安游路改造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做好三亚市安游路改造工程项目征收补偿工作,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三亚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三府20212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征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

项目四至范围:具体围四至及坐标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征收房屋面积416.99平方米(具体数据以实际测量为准),收回国有土地面积3129.02平方米(具体数据以实际测量为准

二、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围绕高标准高质量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战略目标,加强民生保障,改善城市面貌和居民居住条件及生活环境,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做到依法征收、和谐征收。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征收补偿原则。

2.坚持依法征收和打击违法建筑相结合的原则。

3.以人为本,让利于民,保障被征收单位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征收主体和法律依据

(一)征收主体
1.征收人: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征收实施单位:三亚市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3.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土地、房屋及地上附属物的合法权人。

(二)征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826日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423日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实施)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6.《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三府规202123号)。

四、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用途确定。没有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上没有记载用途的,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记载的,按照有资质测绘机构的测绘结果确定。

(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确定合法面积;

2.被征收房屋没有所有权证合法报建手续的,按照规划文件批准的房屋面积认定合法面积

(四)被征收房屋权属人,按以下原则认定:

1.房屋权属主张人与土地证记载的使用权人相一致的,以土地证记载的使用权人作为被征收房屋权属人;

2.房屋权属主张人与土地证记载的使用权人不一致的,按照尊重客观事实的原则,由房屋权属主张人和土地证记载的使用权人通过法律程序确认,以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房屋所有人作为被征收房屋权属人;

3.房屋权属主张人与土地证记载的使用权人不一致,且两者无法就房屋权属达成一致意见的,争议双方应通过法律程序确认,以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房屋所有人作为被征收房屋权属人。

五、征收补偿

征收补偿方式分为:被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方式,具体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定。

(一)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标准:按照政府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作为货币补偿标准;造成停产、停业,应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一年的月平均营业额的8计算,补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营业额以税务部门核准的纳税申报为准)。

(二)房屋产权调换

按等值置换方式,由征收人提供用于产权置换的房屋,按等值置换方式置换被征收房屋。产权置换的房屋需经征收人报请三亚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

(三)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方式的,按照上述第(一)、(二)款有关规定执行。

)评估方式

1.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5日内被征收人共同协商确定一家具有资质的经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已备案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储备库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时间节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2.选定的评估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征收房屋、装修等附着物进行价值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3.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三亚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最终评估结果以专家委员会鉴定结果为准。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1.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因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2.拆旧建新房屋的批准文书中,明确要求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房屋;

3.被认定为违法建(构)筑物

4.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该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改变房屋用途。

六、房屋装修及地上附属物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装修按市场评估价值补偿。

(二)在国有土地上涉及的树木、青苗的货币补偿,原则上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采取评估的方式给予补偿,或按照《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125号)规定,采取青苗包干的方式进行补偿,对违法抢种的树木、青苗一律不给予补偿。 

七、搬迁及临时过渡费

(一)搬迁费按每平方米18元给予补偿。

(二)选择产权置换的,按每月4000元/栋给予混合结构或框架结构房屋被征收人临时过渡费用,临时过渡期限从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之日起至征收实施单位将产权置换的房屋交付被征收人之日止。

、其他事项

(一)按照本方案规定,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应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二)《征收补偿协议书》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并自行腾空房屋。 

(三)《征收补偿协议书》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四)征收实施单位发布最后搬迁通知的期限内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方案等有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经公证处公证保全后,由征收实施单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保障措施及法律责任

(一)执法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抢建、抢种及违章建设的行为依法予以打击。

(二)被征收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款的,依法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参与清点丈量、拆迁等相关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的规定开展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采取暴力、威胁或以其他方式阻碍依法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一)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或在项目征收补偿过程中需对本方案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会议研究确定。

)本方案由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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