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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半岭温泉旅游度假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补充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823285-0/2025-09860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吉阳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5-10-03
  • 发文字号: 吉阳府〔2025〕145号
  • 发布日期: 2025-10-09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半岭温泉旅游度假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补充方案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25-10-09 16:17:59

吉阳区人民政府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半岭温泉旅游度假区项目征地

补偿安置补充方案的通知

落笔村委会,各相关单位:

因相关规划、安置政策变动等原因,三亚半岭温泉旅游度假区项目已不具备继续建设联体别墅进行安置的条件为解决该项目安置问题,区政府审议通过三亚半岭温泉旅游度假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补充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落实责任。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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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半岭温泉旅游度假区项目

征地补偿安置补充方案

为继续做好三亚半岭温泉旅游度假区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本项目建设顺利推进,保障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

本项目用地涉及落笔村委会第九、十和十一村小组整体搬迁,涉及村民约2131170人(实际总户数、总人数情况以最终补偿确认数量为准);涉及征拆各类房屋面积约3万平方米,土地、青苗约2000亩(以最终补偿确认数量为准)。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坚持“依法实施、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原则。

(三)坚持保护合法建筑和打击违法、违章建筑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以人为本,让利于民,保障被征地单位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实施单位:三亚市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安置对象认定

本项目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前未补偿安置,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其合法住宅房屋(即“祖屋”)被征收的,享受相应的补偿安置待遇:

(一)原籍村民

户籍在落笔村委会的常住人口,具有落笔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落笔村集体福利(分红)待遇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为原籍村民的人员)。

(二)转户村民

1.户籍关系转入落笔村委会,具有落笔村集体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且具有落笔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落笔村集体福利(分红)待遇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学、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2.19971231日前户籍迁入落笔村委会,不具有落笔村集体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但长期居住在落笔村委会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学、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三)上门女婿和入嫁媳妇

1.本方案发布之日前办理婚姻登记并落户在落笔村委会,具有落笔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的上门女婿。

2.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办理婚姻登记,户口已迁入落笔村委会,或户口虽未迁入落笔村委会但长期在落笔村委会生活,具有落笔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入嫁媳妇。

(四)外嫁女

婚后户籍关系仍在落笔村委会,在嫁入地未分配到宅基地或承包地,也未享受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福利(分红)待遇,具备落笔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妇女及其同一户籍在册并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

(五)外出工作人员

原为落笔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户籍不在落笔村委会,但在落笔村委会有合法独立住宅的,且在三亚市内未享受过任何政策性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安居保障房等政策性住房)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不含子女所生后代子孙)。

(六)未成年子女(含婴幼儿和新生儿)

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上述安置对象的未成年子女(含婴幼儿和新生儿)因客观原因未及时进行申报户籍登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由落笔村委会调查上报,经区政府审核通过后认定为安置对象。

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十个月内出生的婴幼儿,落笔村委会调查上报,经区政府审核通过后认定为安置对象。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十个月后出生的婴幼儿,不再认定为安置对象。经批准认定为安置对象的未成年子女按其父母的补偿安置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七)其他情形人员

其他符合相关规定应纳入安置对象的人员,由落笔村委会初审并公示7日无异议后,附具事实依据及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一事一议”原则,报区政府审议确定其安置方式及标准。

五、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方式

(一)安置方式

补偿安置方式分为安置房、货币方式、宅基地安置三种,为保障被征地村民的基本居住条件,鼓励安置对象优先选择安置房或宅基地方式进行安置   

1.安置房

安置标准为每人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安置房,安置房从半岭温泉项目建设的安置房源中就近安排,或从吉阳区范围内其他空余安置房源中统筹安排。

2.货币方式

选择货币方式进行安置的,按每人建筑面积60平方米安置房所在地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评估时点为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

3.宅基地安置

在市城区规划范围外具备重新安排宅基地条件的,可以实施宅基地安置,由落笔村委会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具体实施,但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国家、海南省和本市关于宅基地住宅的有关规定。

(二)住宅房屋补偿

1.采取安置房或货币方式安置的,被征收住宅面积小于应安置房面积的原住宅,不再对现有房屋予以补偿,被征收人也不需补齐差价。

被征收住宅扣除应安置面积后的剩余部分,按框架结构1350/平方米、混合结构1100/平方米补偿。

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偿。

2.采取宅基地安置的,被征收住宅(1000平方米以内)按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相关标准进行补偿,并给予房屋补偿奖励:建筑面积不超过270平方米的部分,按该部分房屋作价补偿金额的100%给予奖励;建筑面积超出270平方米的部分,按该部分房屋作价补偿金额的30%给予奖励。

被征收住宅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部分,不给予补偿。

(三)住宅房屋装饰部分补偿

住宅房屋(1000平方米以内)基础结构之外的装饰部分,按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相关标准进行补偿,或者按住宅面积以500/平方米标准包干补偿。

被征收住宅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装饰部分,不给予补偿。

(四)安置房面积差额结算

实际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的,超出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与征地实施单位结算差价;超出安置房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格与征地实施单位结算差价。

实际安置房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的,不足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除安置房户型面积不匹配的原因外,安置对象超选安置房面积最大不超过15平方米。

六、农村集体土地、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

(一)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规定执行,我市片区综合地价标准:145600/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56000/亩、安置补助费标准89600/亩。

(二)青苗补偿采取包干方式补偿的,包干补偿标准为每亩5万元;不具备包干条件的零星苗木,可以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相关标准进行补偿

(三)坟墓迁移费按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对应的标准进行补偿,也可以按照每座24000元标准进行包干补偿,包干补偿包括墓碑及坟墓关联的其他附属物。

(四)征收集体公共设施、看护管理用房、仓储用房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相关标准进行补偿

(五)住宅房屋以外其他不完全符合《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规定规格的建(构)筑物可以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800元,且该类建(构)筑物涉及的装饰部分不予以补偿。

七、搬迁补助、过渡安置及按时搬迁奖励

(一)搬迁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给予一次搬迁补助费3000元;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安置的,给予两次搬迁补助费6000元。

(二)过渡安置

安置对象选择安置房安置的,在安置房交付前,给予临时过渡安置费每月3000元,临时过渡安置费自被征收人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当月起发放。若安置房为毛坯交付的,临时过渡安置费发放至通知交付安置房之日起3个月止;若安置房为简装交付的,临时过渡安置费发放至通知交付安置房当月止。

选择宅基地安置且符合自建住房条件的,临时过渡安置费先行按12个月一次性计发,直至安置村民取得住宅报建批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止。

(三)按时搬迁奖励

发布搬迁通知之日起3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给予3万元搬迁奖励;发布搬迁通知之日起30日后但在6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实施搬迁的,给予1万元搬迁奖励;发布搬迁通知之日起60日后仍未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不再给予搬迁奖励。

八、关联边角地征收

因集体土地被征收,导致征收预公告确定范围外相关联的土地、青苗无法实现合理使用的,被征地村集体及产权人可以申请纳入征收范围,涉及的补偿费用从征地补偿费中列支。

九、社会保障

因土地被征收造成被征地农民失去生活来源和就业保障的,按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办理,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保障费用由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共同筹集、合理分担。

十、扶持措施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且具备集中安排宅基地的条件下,落笔村委会可以根据“一户一宅”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在茂月村小组北侧范围内集中流转或划拨宅基地,集中流转或划拨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基础配套设施用地补偿纳入项目征地补偿范围,相关补偿及建设经费从项目征地补偿经费中列支。

选择宅基地安置的村民,在“一户一宅”原则的基础上,按照被征收的住宅房屋“一栋一宅”的标准可以在上述区域内申请集中安置,但在集中安置范围内不予分户申请宅基地。

十一、保障措施及法律责任

(一)行政执法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抢建、抢种及违章建设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二)被征收人采取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涂改房屋产权情况、相关证明材料等违法手段骗取补偿或奖励的,依法追回违法所得,并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参与清点丈量、征收补偿等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组织、个人阻挠房屋依法征收工作实施、妨碍征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附则

(一)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或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需对本方案有关内容进行补充调整的,由征收实施部门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

(二)本方案实施前,被征收人已领取房屋补偿款、办理公寓楼及联体别墅入住手续的,按《三亚半岭温泉旅游度假区项目征地征拆安置补偿方案》执行;本方案实施后,《三亚半岭温泉旅游度假区项目征地征拆安置补偿方案》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三)本方案由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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