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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莫永连,海罗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
  • 索 引 号: 00823285-0/2025-09838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5-09-20
  • 发文字号: 吉阳府征补决〔2025〕53号
  • 发布日期: 2025-09-22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莫永连,海罗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

更新时间: 2025-09-22 16:19:24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征收人: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483号,法定代表人:杨鸿钧,职务:区长。

征收人:莫永连,女,黎族,19806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XXXXXXXXXX3144),现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海罗村委会海罗第七小组。

因实施三亚市海罗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工作需要依据三亚市政府批准的《三亚海罗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吉阳府202377)、《三亚海罗片区城市更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吉阳府〔202378号)、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三亚海罗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告》规定,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对三亚海罗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补偿

经核查:被征收房屋位于三亚市吉阳区海罗村委会海罗第七小组,房屋登记编号分别Y475Y476,总共2栋,其中Y475房屋结构为框架结构,房屋建筑面积673.09平方米位于三亚海罗片区城市更新项目第一期(起步区)用地范围内;Y476房屋结构为混合结构,房屋建筑面积211.55平方米,于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对三亚海罗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用地范围内,权属人为莫永连,家庭人口为5人。

在签约期限内,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已多次协商,被征收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因被征收人权属的Y475房屋位于三亚海罗片区城市更新项目第一期(起步区)用地范围内,Y476房屋位于三亚海罗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用地范围内,为保证海罗片区城市更新及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的顺利推进,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三亚海罗片区城市更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吉阳府〔202378号)等相关规定对前述2栋房屋一并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对位于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海罗村委会七组房屋登记编号为Y475,框架结构,建筑面积为673.09平方米的房屋,房屋登记编号为Y476,混合结构,建筑面积为211.55平方米的房屋实施征收

二、征收莫永连可在货币补偿、回迁安置、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三种补偿方式中选择一种进行补偿:

(一)货币补偿方式

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下列补偿费用:

1.征收人为《三亚海罗片区城市更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吉阳府〔202378号)规定的第类安置对象,人口为5,应得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应得安置房屋建筑面积300平方米,按就地安置安置房市场评估价20049/平方米(划拨地)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金额为6014700

2.征收人现有居住房屋面积扣除300平方米安置房屋面积后,对剩余现有居住房屋面积,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偿:

被征收人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合计884.64平方米,房屋登记编号分别为Y475Y476房屋结构分别框架结构、混合结构。被征收人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部分扣除其安置房屋面积后剩余面积225平方米,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1350元且给予100%奖励补偿(即2700/平方米),补偿金额607500元;装修部分按被征收人现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525平方米,每平方米800元给予补偿,补偿金额420000元。

3.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59.64平方米,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550元,补助金额为197802元;1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不予补偿。

4.若被征收人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59.64平方米,给予每平方米250元的搬迁补贴,补贴金额为89910元。

5.被征收人搬迁补助

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进行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搬迁人支付给被征收人3600元的一次性搬迁补助。

附着物部分补偿12449.20元。

6.以上15项补偿金额合计7345961.20元。

7.集体经营性产业用房

征收人属于第1类安置对象,人口为5,安排人均10平方米(商业、旅馆、商务办公)的海罗村委会产业经营性用房,产权归海罗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征收人参与收益分成。

(二)回迁安置方式

1.征收人为《三亚海罗片区城市更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第类安置对象,人口为5,应得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为 60 平方米/给予安置300平方米面积的房屋。

2.征收人现有居住房屋面积扣除300平方米安置房屋面积后,剩余现有居住房屋面积,按以下标准补偿:

被征收人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合计为884.64平方米,房屋登记编号分别为Y475Y476,房屋结构分别为框架结构、混合结构。被征收人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部分扣除其安置房屋面积后剩余面积225平方米,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1350元且给予100%奖励补偿(即2700/平方米),补偿金额607500元;装修部分按被征收人现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525平方米,每平方米800元给予补偿,补偿金额420000元。

3.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59.64平方米,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550元,补助金额为197802元;1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不予补偿。

4.若被征收人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59.64平方米,给予每平方米250元的搬迁补贴,补贴金额为89910元。

5.被征收人搬迁补助

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进行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搬迁人支付给被征收人3600元的一次性搬迁补助。

附着物部分补偿12449.20元。

6.搬迁补助和临时过渡安置补助

征收人选择回迁安置方式进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征收人支付给被征收人每户 7200 元(含搬迁和回迁)的一次性搬迁补助;被征收人家庭人口计5,其中5选择回迁安置方式,征收人支付给被征收人每户每月租房补贴 4000元、每人每月生活补贴500元,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临时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当月起算至安置房交付当月止

7.集体经营性产业用房

征收人属于第1类安置对象,人口为5,安排人均10平方米(商业、旅馆、商务办公)的海罗村委会产业经营性用房,产权归海罗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被征收人参与收益分成。

(三)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相结合

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相结合的安置补偿方式的,参照上述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的标准进行补偿。

、限被征收人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与征收人(联系地址:三亚市吉阳区海罗村第二小组三亚海罗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符传祥,联系电话:0898-88691941)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和移交手续,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搬离并腾空位于三亚市吉阳区海罗村委会第七小组登记编号为Y475Y476房屋。

、被征收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在复议或诉讼期限内仍可自行选定补偿决定中的一种安置补偿方式,若复议或诉讼期满后被征收人仍未选择的,征收人将按有利于被征收人的第二种回迁安置补偿方式进行安置补偿,并将相应补偿款项提存到公证处或城中村改造项目专户。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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