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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房屋搬迁补偿决定书〔高英荣、高英伟,海罗片区城市更新项目第一期(起步区)〕
  • 索 引 号: 00823285-0/2025-09835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5-09-20
  • 发文字号: 吉阳府搬补决〔2025〕4号
  • 发布日期: 2025-09-22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房屋搬迁补偿决定书〔高英荣、高英伟,海罗片区城市更新项目第一期(起步区)〕

更新时间: 2025-09-22 16:14:36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房屋搬迁补偿决定书

搬迁人: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483号,法定代表人:杨鸿钧,职务:区长。

搬迁人:高英荣,,黎族,19804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XXXXXXXXXX3131),现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海罗村委会海罗第二小组

被搬迁人:高英伟,,黎族,19856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XXXXXXXXXX3130),现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海罗村委会海罗第二小组。

因实施三亚市海罗片区城市更新项目第一期起步区工作需要依据三亚市政府批准的《三亚海罗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吉阳府202377)、三亚海罗片区城市更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吉阳府〔202378号)、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罗片区城市更新项目第一期起步区搬迁公告规定,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对三亚海罗片区城市更新项目第一期起步区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实施搬迁补偿

经核查:被搬迁房屋位于三亚市吉阳区海罗村委会海罗第二小组房屋登记编号Q1076总共 1栋,房屋结构为混合结构,房屋总建筑面积118.75平方米,权属人为高英荣、高英伟,家庭人口为7

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人与被搬迁人已多次协商,被搬迁未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为保证海罗片区城市更新项目第一期起步区的顺利推进,保障被搬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三亚海罗片区城市更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吉阳府〔202378号)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对位于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海罗村委会海罗第小组房屋登记编号为Q1076,框架结构,建筑面积118.75平方米的房屋实施搬迁。

二、搬迁人高英荣、高英伟可在货币补偿、回迁安置、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三种补偿方式中选择一种进行补偿:

(一)货币补偿方式

搬迁人向被搬迁人支付下列补偿费用:

1.搬迁人为《三亚海罗片区城市更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吉阳府〔202378号)规定的第类安置对象,人口为7人,应得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为60平方/应得安置房屋建筑面积420平方米,按就地安置安置房市场评估价20049/平方米(划拨地)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金额为8420580元。

2. 搬迁人现有居住房屋面积扣除420平方米安置房屋面积后,对剩余现有居住房屋面积,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偿:

搬迁人现有居住房屋面积为118.75平方米,房屋混合结构。因被搬迁人的现有房屋面积小于安置房屋面积,故对现有房屋不予补偿;装修部分按被搬迁人现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118.75平方米每平方米800元给予补偿,补偿金额95000

3.搬迁人搬迁补助

搬迁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进行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搬迁人支付给被搬迁3600元的一次性搬迁补助

4.以上13项补偿金额合计8519180元。

5.集体经营性产业用房

被搬迁人属于第1类安置对象,人口为7人,安排人均10平方米(商业、旅馆、商务办公)的海罗村委会产业经营性用房,产权归海罗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被搬迁人参与收益分成。

(二)回迁安置方式

1.搬迁人为《三亚海罗片区城市更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第类安置对象,人口为7人,应得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为 60平方/给予安置420平方米面积的房屋。

2.搬迁人现有居住房屋面积扣除420平方米安置房屋面积后,剩余现有居住房屋面积,按以下标准补偿:

搬迁人现有居住房屋面积为118.75平方米,房屋混合结构。因被搬迁人的现有房屋面积小于安置房屋面积,故对现有房屋不予补偿;装修部分按被搬迁人现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525平方米、每平方米800元给予补偿,补偿金额95000

3.搬迁搬迁补助和临时过渡安置补助

搬迁人选择回迁安置方式进行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搬迁人支付给被搬迁人每户7200元(含搬迁和回迁)的一次性搬迁补助;被搬迁人家庭人口计7人,其中7人选择回迁安置方式,搬迁人支付给被搬迁人每户每月租房补贴4000元、每人每月生活补贴500元,由被搬迁人自行过渡。临时过渡期限,自被搬迁人腾空房屋当月起算至安置房交付当月止

4.集体经营性产业用房

被搬迁人属于第1类安置对象,人口为7人,安排人均10平方米(商业、旅馆、商务办公)的海罗村委会产业经营性用房,产权归海罗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被搬迁人参与收益分成。

(三)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相结合

搬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相结合的安置补偿方式的,参照上述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的标准进行补偿。

、限被搬迁人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与搬迁人(联系地址:三亚市吉阳区海罗村第二小组三亚海罗片区城市更新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王大政,联系电话:0898-88691941)办理房屋搬迁补偿手续和移交手续,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搬离并腾空位于三亚市吉阳区海罗村委会海罗第二小组房屋登记编号为Q1076的房屋

、被搬迁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在复议或诉讼期限内仍可自行选定补偿决定中的一种安置补偿方式,若复议或诉讼期满后被搬迁人仍未选择的,搬迁人将按有利于被搬迁人的第二种回迁安置补偿方式进行安置补偿,并将相应补偿款项提存到公证处或城市更新项目专户。

被搬迁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5 920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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