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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征收人: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483号,法定代表人:杨鸿钧,职务:区长。
被征收人:谭小令,男,黎族,1989年5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XXXXXXXXXX3156),现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海罗村委会二组。
因实施三亚市海罗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工作需要,依据三亚市政府批准的《三亚海罗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吉阳府〔2023〕77号)、《三亚海罗片区城市更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吉阳府〔2023〕78号)、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三亚海罗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告》等规定,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对三亚海罗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补偿。
经核查:被征收房屋位于三亚市吉阳区海罗村委会二组,房屋登记编号为Q1054,总共 1 栋,房屋结构为混合结构,房屋总建筑面积 110.92平方米,权属人为谭小令,家庭人口为5人。
在签约期限内,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已多次协商,被征收人仍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为保证海罗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的顺利推进,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三亚海罗片区城市更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吉阳府〔2023〕78号)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对位于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海罗村委会二组房屋登记编号为Q1054,混合结构,总建筑面积为110.92平方米的房屋实施征收。
二、被征收人谭小令可在货币补偿、回迁安置、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三种补偿方式中选择一种进行补偿:
(一)货币补偿方式
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下列补偿费用:
1.被征收人为《三亚海罗片区城市更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吉阳府〔2023〕78号)规定的第一类安置对象,人口为5人,应得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人,应得安置房屋建筑面积300平方米,按就地安置安置房市场评估价20049元/平方米(划拨地)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金额为6014700元。
2.被征收人现有居住房屋面积扣除300平方米安置房屋面积后,对剩余现有居住房屋面积,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偿:
被征收人现有居住房屋面积为110.92平方米,房屋结构为混合结构。因被征收人的现有房屋面积小于安置房屋面积,故对现有房屋不予补偿;装修部分按被征收人现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110.92平方米,每平方米800元给予补偿,补偿金额88736元。
3.被征收人搬迁补助
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进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征收人支付给被征收人3600元的一次性搬迁补助。
4.以上1—3项补偿金额合计6107036元。
5.集体经营性产业用房
被征收人属于第1类安置对象,人口为5人,安排人均10平方米(商业、旅馆、商务办公)的海罗村委会产业经营性用房,产权归海罗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被征收人参与收益分成。
(二)回迁安置方式
1.被征收人为《三亚海罗片区城市更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第一类安置对象,人口为5人,应得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为 60 平方米/人,给予安置300平方米面积的房屋。
2.被征收人现有居住房屋面积扣除300平方米安置房屋面积后,剩余现有居住房屋面积,按以下标准补偿:
被征收人现有居住房屋面积为110.92平方米,房屋混合结构。被征收人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部分扣除其安置房屋面积后剩余面积为混合结构房屋0平方米,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1100元且给予100%奖励补偿(即2200元/平方米),补偿金额0元;装修部分按被征收人现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110.9平方米、每平方米800元给予补偿,补偿金额88736元。
3.搬迁补助和临时过渡安置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回迁安置方式进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征收人支付给被征收人每户 7200 元(含搬迁和回迁)的一次性搬迁补助;被征收人家庭人口计5人,其中5人选择回迁安置方式,征收人支付给被征收人每户每月租房补贴 4000元、每人每月生活补贴500元,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临时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当月起算至安置房交付当月止。
4.集体经营性产业用房
被征收人属于第1类安置对象,人口为5人,安排人均10平方米(商业、旅馆、商务办公)的海罗村委会产业经营性用房,产权归海罗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被征收人参与收益分成。
(三)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相结合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相结合的安置补偿方式的,参照上述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的标准进行补偿。
三、限被征收人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四日内与征收人(联系地址:三亚市吉阳区海罗村第二小组三亚海罗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王大政,联系电话:0898-88691941)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和移交手续,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搬离并腾空位于三亚市吉阳区海罗村委会第二小组房屋登记编号为Q1054的房屋。
四、被征收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在复议或诉讼期限内仍可自行选定补偿决定中的一种安置补偿方式,若复议或诉讼期满后被征收人仍未选择的,征收人将按有利于被征收人的第二种回迁安置补偿方式进行安置补偿,并将相应补偿款项提存到公证处或城中村改造项目专户。
五、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5年 9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