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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处理决定书
被搬迁人:张向平,男,公民身份号码:441424XXXXXXXX5535,身份证住址: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临春五组1号临春社区集体户。
因实施临春片区城市更新项目第一期(起步区)工作需要,依据《三亚临春片区城市更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吉阳府〔2023〕76号)、《关于增加临春片区城市更新项目第一期(起步区)搬迁范围的公告》等规定,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对临春片区城市更新项目第一期(起步区)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经核查:被搬迁房屋位于三亚市吉阳区临春社区居民委员会临春四小组197号,三亚临春片区城市更新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的片区号为3-4-23。该被搬迁房屋无合法房屋产权(或等同手续),实际占有人为张向平;张向平系三亚市吉阳区临春五组1号临春社区集体户,不具有临春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系不具有临春居委会户籍的外来人员(临春居委会户籍不包含户别类型为“集体户口”或户籍住址载有“集体户”的情形)。在搬迁补偿过程中,因张向平未配合登记、丈量,搬迁人无法入户调查被搬迁房屋的情况。为了保障被搬迁人的权益,搬迁人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 琼行再1号《行政判决书》及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7) 琼0271行初424号《行政判决书》中“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位于三亚市吉阳区临春居委会四组,该地属原三亚市吉阳区临春村委会(后更名为临春居委会)集体用地。涉案房屋占地面积约为182平方米,建筑面积共约为546平方米,为三层封顶、混合结构”的查明内容进行认定。
根据《三亚临春片区城市更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吉阳府〔2023〕76号)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对位于三亚市吉阳区临春社区居民委员会临春四小组 197号的房屋实施搬迁,房屋为混合结构,总建筑面积为546平方米,被搬迁人张向平不符合安置对象的认定条件,不予补偿安置。
二、被搬迁人主动配合登记、丈量和搬迁工作,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与征收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依照“一栋一户”的原则,对被搬迁房屋按每平方米550元给予被搬迁人生活困难补助,每户最高补助面积为525平方米,补助金额为288750.00元;被搬迁人在规定时间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再给予被搬迁人每平方米250元的搬迁奖励,每户最高奖励面积为525平方米,搬迁奖励为131250.00元;合计金额420000.00元。上述生活困难补助和搬迁奖励,以被搬迁人主动配合丈量和搬迁工作、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为前提条件给予,并非安置补偿款项;被搬迁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主动配合登记、丈量、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不予支付。
三、限被搬迁人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并腾空位于三亚市吉阳区临春社区居民委员会临春四小组197号房屋。
四、被搬迁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选择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5日
(联系地址:三亚临春片区城市更新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李绍红;联系电话:0898-8835890)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