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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三亚临春片区城市更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有关情况认定的说明
为正确理解与适用临春片区城市更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有关条款,有效推进临春片区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临春片区城市更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吉阳府〔2023〕76号)第十二条第(六)款之规定,经区政府研究,现对《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临春片区城市更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第四条“第(六)类:其他情形人员”中“有临春居委会户籍(该户籍需在城市更新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内容,作如下说明: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临春片区城市更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第四条第(六)类“其他情形人员”中所规定的“有临春居委会户籍(该户籍需在城市更新项目红线范围内)”,具体是指:具有临春居委会户籍(不包含户别类型为“集体户口”或户籍住址载有“集体户”的情形),且该户籍登记地址所对应的自有独立住房位于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