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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大茅片区DM01-D-01地块
及南侧规划市政道路项目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大茅片区DM01-D-01地块及南侧规划市政道路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落实责任。
2025年8月21日
三亚市大茅片区DM01-D-01地块及
南侧规划市政道路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做好三亚市大茅片区DM01-D-01地块及南侧规划市政道路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本项目建设顺利推进,保障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三府〔2015〕112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1〕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
本项目位于吉阳区大茅村委会,用地面积约104862平方米,其中拟征收集体土地面积约75826平方米,涉及大茅村委会集体土地74456平方米、大茅下新小组集体土地1370平方米;涉及农村村民房屋约10栋(建筑面积约2260平方米)、坟墓约53座,最终数据以实际清点丈量为准。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坚持“依法实施、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原则。
(三)坚持保护合法建筑和打击违法、违章建筑相结合原则。
(四)坚持以人为本,让利于民,保障被征收单位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实施单位:三亚市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四、安置对象的认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本项目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前在被征地村委会范围内有合法独立住房,其住宅房屋被征收的,享受相应的安置待遇:
(一)原籍村民
户籍在被征地村委会的常住人口,具有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被征地村集体福利(分红)待遇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为原籍村民的人员)。
(二)转户村民
1.户籍关系转入被征地村委会,具备被征地村集体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且具有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被征地村集体福利(分红)待遇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学、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三)上门女婿和入嫁媳妇
1.本方案发布之日前办理婚姻登记并落户在被征地村委会,具有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的上门女婿。
2.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办理婚姻登记,户口已迁入被征地村委会,或户口虽未迁入被征地村委会但长期在被征地村委会生活,具有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入嫁媳妇。
(四)外嫁女
婚后户籍关系仍在被征地村委会,在嫁入地未分配到宅基地或承包地,也未享受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福利(分红)待遇,具备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妇女及其同一户籍在册并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
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上述安置对象的未成年子女(含婴幼儿和新生儿)因客观原因未及时进行申报户籍登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由被征地村委会调查上报,经区政府审核通过后认定为安置对象。
五、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方式
选择产权置换进行安置的,按每人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标准置换安置房,安置房源从吉阳区南新安居工程房源或我市现有安置房源中统筹安排(具体房源由吉阳区政府结合项目征拆工作实际另行发布)。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的,给予每人6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面积,安置房货币补偿单价为就地安置的安置房单位面积的市场评估价1.84万元/㎡。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及装饰部分补偿标准
1.安置对象选择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进行安置的,其被征收房屋按下列情形进行补偿:
被征收住宅房屋小于应安置面积的,不再对现有房屋进行补偿,被征收人也不需补齐差价。
实际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的,超出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与征地实施单位结算差价(具体金额以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准);超出安置房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格与征地实施单位结算差价(具体金额以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准)。除安置房户型面积不匹配的原因外,安置对象超选安置房面积最大不超过15平方米。
(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规定执行,我市片区综合地价标准:1456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5600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89600元/亩。
(二)青苗补偿采取包干方式补偿的,包干补偿标准为每亩5万元;不具备包干条件的零星苗木,可以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对应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三)坟墓迁移费按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对应的标准进行补偿,也可以采取每座24000元标准进行补偿。
(四)征收集体土地上公共设施、看护管理用房、仓储用房等非住宅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对应的标准进行补偿。
七、搬迁补助、过渡安置及按时搬迁奖励
(一)搬迁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给予一次搬迁补助费3000元;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给予两次搬迁补助费6000元。
(二)过渡安置
安置对象选择产权置换的,在安置房交付前,给予临时安置费每月3000元,临时安置费自被征收人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当月起发放。若安置房为毛坯交付的,临时安置费发放至通知交付安置房之日起3个月止;若安置房为简装交付的,临时安置费发放至通知交付安置房当月止。
选择自建住房的,临时安置费先行按12个月一次性计发,直至安置村民取得住宅报建批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止。
(三)按时搬迁奖励
搬迁通知之日起3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给予3万元搬迁奖励;搬迁通知之日起30天后但在6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实施搬迁的,给予1万元搬迁奖励;搬迁通知之日起60天后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不再给予搬迁奖励。
因土地被征收造成被征地农民失去生活来源和就业保障的,按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办理,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保障费用由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共同筹集、合理分担。
十、保障措施及法律责任
(一)行政执法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抢建、抢种及违章建设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二)被征收人采取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涂改房屋产权情况、相关证明材料等违法手段骗取补偿或奖励的,依法追回违法所得,并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参与清点丈量、征收补偿等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组织、个人阻挠房屋依法征收工作实施、妨碍征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附则
(一)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或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需对本方案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征收实施部门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
(二)本方案由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