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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春村安置区项目(一期)
选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各相关单位:
《临春村安置区项目(一期)选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2025年第9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春村安置区项目(一期)选房工作
实施方案
为确保临春棚户区改造项目、临春片区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房分配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拆迁户的利益,根据《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春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修订稿)的通知》(吉阳府〔2017〕284号)、《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临春片区城市更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吉阳府〔2023〕7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具体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临春棚户区改造项目、临春片区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项目选择回迁安置方式(含回迁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的被拆迁户选择安置房,以及三亚市吉阳区临春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房产置换。
二、安置房源情况
本次选房的安置房源位于三亚市吉阳区临春村安置区项目(一期),其中:1#、2#、3#、4#、5#、6#、7#、8#、9#、10#、11#、12#、13#楼作为安置房源,其中安置房户型为60㎡148套、85㎡210套、118㎡202套、120㎡138套、123㎡210套、125㎡148套,共计1056套,总建筑面积111456㎡。具体户型及套数分别如下:
楼栋 |
户型(㎡) |
套内面积(㎡) |
建筑面积(㎡) |
套数 |
1#楼 |
A1(三房二厅二卫) |
100.78 |
120 |
24 |
C1(三房二厅二卫) |
104.16 |
125 |
26 |
|
D(一房二厅一卫) |
51.03 |
60 |
26 |
|
2#楼 |
A2(三房二厅二卫) |
99.14 |
118 |
24 |
C2(三房二厅二卫) |
103.85 |
123 |
26 |
|
B(二房二厅一卫) |
71.2 |
85 |
26 |
|
3#楼 |
A2(三房二厅二卫) |
99.14 |
118 |
18 |
C2(三房二厅二卫) |
103.85 |
123 |
20 |
|
B(二房二厅一卫) |
71.2 |
85 |
20 |
|
4#楼 |
A2(三房二厅二卫) |
99.14 |
118 |
24 |
C2(三房二厅二卫) |
103.85 |
123 |
26 |
|
B(二房二厅一卫) |
71.2 |
85 |
26 |
|
5#楼 |
A2(三房二厅二卫) |
99.14 |
118 |
24 |
C2(三房二厅二卫) |
103.85 |
123 |
26 |
|
B(二房二厅一卫) |
71.2 |
85 |
26 |
|
6#楼 |
A2(三房二厅二卫) |
99.14 |
118 |
26 |
C2(三房二厅二卫) |
103.85 |
123 |
26 |
|
B(二房二厅一卫) |
71.2 |
85 |
26 |
|
7#楼 |
A2(三房二厅二卫) |
99.14 |
118 |
30 |
C2(三房二厅二卫) |
103.85 |
123 |
30 |
|
B(二房二厅一卫) |
71.2 |
85 |
30 |
|
8#楼 |
A2(三房二厅二卫) |
99.14 |
118 |
30 |
C2(三房二厅二卫) |
103.85 |
123 |
30 |
|
B(二房二厅一卫) |
71.2 |
85 |
30 |
|
9#楼 |
A2(三房二厅二卫) |
99.14 |
118 |
26 |
C2(三房二厅二卫) |
103.85 |
123 |
26 |
|
B(二房二厅一卫) |
71.2 |
85 |
26 |
|
10#楼 |
A1(三房二厅二卫) |
100.78 |
120 |
30 |
C1(三房二厅二卫) |
104.16 |
125 |
32 |
|
D(一房二厅一卫) |
51.03 |
60 |
32 |
|
11#楼 |
A1(三房二厅二卫) |
100.78 |
120 |
30 |
C1(三房二厅二卫) |
104.16 |
125 |
32 |
|
D(一房二厅一卫) |
51.03 |
60 |
32 |
|
12#楼 |
A1(三房二厅二卫) |
100.78 |
120 |
30 |
C1(三房二厅二卫) |
104.16 |
125 |
32 |
|
D(一房二厅一卫) |
51.03 |
60 |
32 |
|
13#楼 |
A1(三房二厅二卫) |
100.78 |
120 |
24 |
C1(三房二厅二卫) |
104.16 |
125 |
26 |
|
D(一房二厅一卫) |
51.03 |
60 |
26 |
以上房屋户型面积以测绘单位实测面积为准。
三、选房工作组织方、参与方及监督方
组织方:三亚市吉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亚临春片区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三亚市吉阳区临春社区居民委员会。
参与方: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亚市吉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亚市吉阳区临春社区居民委员会、临春棚户区改造项目、临春片区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项目已签订安置协议的被拆迁户。
监督方:海南省三亚市凤凰公证处
四、选房的批次和顺序
(一)选房批次
第一批次:临春棚户区改造项目、临春片区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项目选择“回迁安置”和“货币补偿+回迁安置”方式的被拆迁户;
第二批次:三亚市吉阳区临春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房产置换。
(二)选房顺序
1.根据《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春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修订稿)的通知》(吉阳府〔2017〕284号)、《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临春片区城市更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吉阳府〔2023〕76号)第六条第(三)款第4项“按照正式签订协议时间的先后确定选房顺序,同一日签订协议的,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之规定,选择回迁安置方式(含回迁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的被拆迁户,或因户型变更等原因签订补充协议的被拆迁户,以此前正式签订协议的时间(即:被拆迁户签字落款时间)先后顺序确定其选房顺序号。同一日签订协议的,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
2.本次选房,如被拆迁户自愿放弃在临春村安置区(一期)安置,选择到临春安置区二期安置,则应由被拆迁户提交书面申请书,自临春村安置区(一期)交房启动次月停发临时过渡安置费并按照临春安置区二期选房方案补选。
3.如被拆迁户与吉阳区人民政府签订的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安置相关协议约定的安置房户型在临春村安置区(一期)内未建设,但临春村安置区(一期)存在面积相近户型(指协议约定的户型与实际建设户型面积相差不超过10平方米)安置房的,被拆迁户需按照“户型面积相近原则”在临春村安置区(一期)选房安置,否则区政府将自临春村安置区(一期)交房次月起,停发被拆迁户的临时过渡安置费,后续按照临春安置区二期的选房方案重新组织被拆迁户选房。
五、选房原则和补差方式
(一)被拆迁户选房时,应按照其与吉阳区人民政府签订的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安置相关协议约定的户型和套数选房,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安置相关协议约定的户型为120㎡的被拆迁户,可选择118㎡、120㎡、123㎡、125㎡户型。
(二)被拆迁户原则上不得超选安置房面积。如被拆迁户与区政府签订的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安置相关协议约定的安置房户型面积与实际建设安置房户型面积不一致时,被拆迁户可按照“户型面积相近原则”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变更选房户型;如被拆迁户有意愿选择户型面积大于与区政府签订的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安置相关协议约定的户型面积,应向临春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办提出书面申请,经临春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办研究同意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变更选房户型。选房顺序按原协议签订时间排序,但超选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含本数)。
(三)如被拆迁户应安置面积与所选安置房面积存在偏差的,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补差:
1.被拆迁户(一)至(五)类安置人员选定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每户应得置换房屋面积的,房屋差额面积则按照被拆迁户与区政府签订的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安置相关协议约定安置房货币补偿单价〔即原临春棚户区改造项目18400元/平方米、临春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项目2007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差;实际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每户应得置换房屋面积的,房屋差额面积在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部分,按建安成本价格结清差价,房屋差额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临春安置区的市场评估单价(即20070元/平方米)结清差价,超出部分最大不超过15平方米。
2.被拆迁户第(六)类安置人员,选定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每户应得置换房屋面积的,房屋差额面积则按照被拆迁户与区政府签订的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安置相关协议约定安置房货币补偿单价〔即原临春棚户区改造项目6400元/平方米、临春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项目2007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差;若实际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每户应得置换房屋面积的,房屋差额面积在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部分,按建安成本价格结清差价,房屋差额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临春安置区的市场评估单价(即20070元/平方米)结清差价。
(四)当被拆迁户与区政府签订的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安置相关协议约定的某种户型选完时,可以按照“户型面积相近原则”重新选择安置房户型。
(五)其他特殊情况或未尽事宜,由三亚临春片区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研究后确定。
六、选房地点、时间及人数等要求
(一)选房地点设在临春居委会,选房现场设有问询处、验证签到处,张贴安置房布局图、户型平面图(选房图表)等。
(二)具体选房日期由三亚临春片区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通知,计划用时10天(以实际选房时间为准),每天计划组织被拆迁户约100人(暂定数,选房工作正式启动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减)。
(三)每日选房流程及时间安排:
1.选房流程:提交资料→验证签到→查看安置房资料→领取选房顺序号(同一日签约者需抽签确定选房顺序号)→组织选房。
2.选房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四)如遇台风、暴雨等不适宜组织选房的天气,选房时间向后顺延,届时将提前另行通知。
七、选房人员资格要求
参加本次安置房选房及结果确认的,原则上是临春棚户区改造项目、临春片区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项目已与吉阳区人民政府签订的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安置相关协议的被拆迁户户主。被拆迁户户主委托他人参加的,须填写委托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前办理相关审核备案手续。具体规定如下:
(一)被拆迁户户主本人参加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安置相关协议(原件);
(二)被拆迁户户主委托他人参加选房的,由临春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办和临春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确认,并将被拆迁户户主身份证、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安置相关协议、委托书复印留存,选房当日凭委托书(原件)、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安置相关协议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参加选房并确认结果;
(三)被拆迁户去世的,由协议涉及的安置人口共同协商确定一名被委托人,涉及的安置人口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理,如协议内无其他安置人口的,则由合法继承人协商确定。被委托人确定后出具委托书,由现场工作人员确认,并将各方身份证、协议、委托书复印留存,选房当日凭委托书(原件)、协议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参加选房并确认结果;
(四)根据被拆迁户与区政府签订的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安置相关协议,每户家庭原则上仅可指定一人参加安置房选房。
八、选房步骤
(一)验证资格
被拆迁户进入场地(大厅)后,先到验证签到处核实身份信息并签到,在名册表上进行登记。
(二)确定选房顺序号
工作人员会将准备好的选房顺序号码发放至被拆迁户手中,同一日签订就地安置协议的被拆迁户,工作人员会将已经准备好的抽签号放至抽签箱,由被拆迁户依次进行抽签,抽取到的号码就是被拆迁户选房的顺序号。
(三)选房及确认
1.被拆迁户依照确定的选房顺序号依次排队选房。选房时,工作人员按选房顺序号呼叫被拆迁户,迟到的被拆迁户在当日选房截止时间前到场的,选房顺序轮至其到场之时正在选房的被拆迁户之后;如迟到的被拆迁户未在当日选房截止时间前到场的,选房顺序轮至其到场当日正在选房的被拆迁户之后。
2.为提高效率,每个被拆迁户选房的时间不超过3分钟。被拆迁户选择安置房后,需在安置房对应的房屋编号表上签字捺印确认。安置房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得调换。
九、其他事项
(一)对临春城市更新第一期(起步区)和临春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和二期范围内已签订正式协议但尚未领取补偿款的村民,可纳入本次选房范围。
(二)本次安置房分配所有抽签过程、选房过程均由海南省三亚市凤凰公证处现场监督。
(三)本次选房工作结束后,区政府将对接相关职能部门,尽快完成安置房交付工作。被拆迁户应当在区政府通知的期限内办理安置房收房手续,临时过渡安置费发放至通知办理收房手续当月;被拆迁户无正当理由未在通知的期限内办理收房手续的,视为已经交付房屋,且临时过渡安置费不再给予发放。
(四)自区政府通知被拆迁户办理收房手续次月起,再按照《临春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三亚临春片区城市更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临时过渡安置费发放标准,向被拆迁户一次性发放4个月装修期临时过渡费,之后不再发放临时过渡费。
(五)如因临春村安置区(一期)所建安置房户型不匹配(不含因建造工艺等原因导致的建筑面积偏差)或房源数量不足等政府原因,导致被拆迁户无法按照其与区政府签订的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安置相关协议约定的户型和套数安置,造成被拆迁户仅能部分安置的,区政府可向其续发临时过渡安置费,发放时间从临春村安置区项目(一期)装修期结束次月起至临春村安置区项目(二期)交房当月止;续发临时过渡安置费标准为:以被拆迁户选房前应领取的临时过渡安置费为基数,乘以“未安置房屋面积占应回迁安置房屋总面积的百分比”计算。临春村安置区项目(一期)4个月装修期临时过渡费全额发放,不予发放临春村安置区项目(二期)装修期临时过渡费。
(六)本实施方案由三亚市吉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