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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书(临春片区城市更新项目第一期(起步区),张向平)
  • 索 引 号: 00823285-0/2025-09665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5-06-19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2025-06-19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书(临春片区城市更新项目第一期(起步区),张向平)

更新时间: 2025-06-19 10:10:19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处理决定书

被搬迁人:张向平,男,公民身份号码:441424XXXXXXXX5535,住址: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临春五组1号临春社区集体户。

因实施临春片区城市更新项目第一期(起步区)工作需要依据《三亚临春片区城市更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吉阳府〔202376)、《关于增加临春片区城市更新项目第一期(起步区)搬迁范围的公告》相关规定,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依法临春片区城市更新项目第一期(起步区)用地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

经核查:被搬迁房屋位于三亚市吉阳区临春社区居民委员会临春四小组197片区号为3-4-23总共2房屋结构混合结构,房屋总建筑面积470.84平方米其中1410平方米;另160.84平方米),上述2栋房屋均无合法房屋产权(或等同手续),房屋权属人为张向平,且被搬迁人不具有临春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鉴于被搬迁人未配合签订房屋搬迁补助协议,为保证临春片区城市更新项目第一期(起步区)的顺利推进,保障被搬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三亚临春片区城市更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吉阳府〔202376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对位于三亚市吉阳区临春社区居民委员会临春四小组197号,总建筑面积470.84平方米2混合结构房屋实施迁,因被搬迁人张向平不符合安置补偿条件,不给予安置补偿。

二、若被搬迁人主动配合搬迁工作,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与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签订房屋搬迁补助协议并腾空房屋的,依“一栋一户”的原则,对被搬迁房屋按每平方米550元给予被搬迁人生活困难补助(每户最高补助面积525平方米),补助金额为258962.00元;被搬迁人在规定时间签订房屋搬迁补助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再给予被搬迁人每平方米250元的搬迁奖励(每户最高奖励面积525平方米),搬迁奖励费为117710.00元,两项合计376672.00元。

、限被搬迁人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前往三亚临春片区城市更新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唐朝富,联系电话:0898-8835890办理房屋搬迁补助手续和移交手续,并腾空搬离位于三亚市吉阳区临春社区居民委员会临春四小组197房屋。

、被搬迁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5619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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