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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三亚市SY2024-066号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索 引 号: 00823285-0/2025-09162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5-01-27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2025-01-27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三亚市SY2024-066号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更新时间: 2025-01-27 17:04:30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三亚市SY2024-066号项目用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三亚市SY2024-066号项目用地位于三亚市吉阳区,用地总面积约0.4381公顷(海南三亚平面坐标系),拟征收三亚市吉阳区抱坡村委会集体土地面积约0.4338公顷,涉及三亚市吉阳区抱坡村委会集体土地。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征收土地面积0.4338公顷,涉及土地利用现状为水田、旱地、公路用地、公园与绿地。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规定执行,片区综合地价标准:三亚市吉阳区145600/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56000/亩、安置补助费标准:89600/亩。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212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另外,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的,按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三府〔201343号)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以批复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为准,详见《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三府〔201343号)。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一)安置对象

抱坡村原籍村民2080人。

(二)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2.社保安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规定执行。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5226日)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抱坡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办公室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七、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行政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5127日至2025225日。

(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5225日)提交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提交地址为: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5127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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