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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决定书
征收人: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483号,法定代表人:杨鸿钧,职务:区长。
被征收人:梁振花,女,黎族,1952年2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200XXXXXXXX0026,住海南省三亚市下洋田社区居委会大真岭巷5号。
因实施三亚市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需要,依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吉阳区月川居委会SY2016-048号用地53.0091公顷集体土地的通告》、三亚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三府〔2016〕79号)和《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补充方案的通知》(吉阳府〔2017〕283号)等规定,由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对三亚市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已收回月川居委会799.1325亩土地。
经核查:被征收房屋位于三亚市吉阳区月川居委会网格号为7-6,总共1栋,房屋结构为混合结构,房屋总建筑面积227.16平方米,产权人为梁振花,配偶为王录焕;附着物有无锈钢蓄水箱1个、电动抽水泵1台及空调2部。王录焕、梁振花夫妻在三亚市内已分配三亚市公安局的经济适用房1套和“同心家园”三期征收安置房2套。
在签约期限内,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已多次协商,但被征收人一直未与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为保证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顺利推进,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依据《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三府〔2013〕43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三府〔2015〕112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三府〔2016〕79号)、《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补充方案的通知》(吉阳府〔2017〕283号)等有关规定,现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梁振花位于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月川居委会网格号7-6的房屋(混合结构,房屋总建筑面积227.16平方米)实施征收。
二、被征收人为《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三府〔2016〕79号)和《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补充方案的通知》(吉阳府〔2017〕283号)规定的第6类安置对象,且属于在三亚市内享受过福利分房的人员。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下列补偿费用:
1.被征收人现有居住房屋面积为227.16平方米,房屋结构为混合结构。被征收人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部分为227.16平方米,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1100元,补偿金额为249876.00元。装修部分按被征收人现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227.16平方米,每平方米500元给予补偿,补偿金额为113580.00元;附着物补偿800元。
2.按每户360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3600元的一次性搬迁补助。
3.以上1—2项补偿金额合计367856.00元。
三、限被征收人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与征收人(联系地址:三亚市月川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林凯,联系电话:88986675)办理征收补偿手续和移交手续,搬离并腾空位于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月川居委会网格号7-6的房屋并移交给征收人拆除。
四、被征收人自本决定书送达期满七日后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且在复议或者诉讼期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或者诉讼期满后,征收人将依法将相应补偿款项提存到公证处或棚改专户。
五、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书,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