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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决定
征收人: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483号,法定代表人:杨鸿钧,职务:区长。
被征收人:董亚洪,身份证号:460200XXXXXXXX2919。
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三亚市中心城区控规JYAZQ03-02-05等地块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府办〔2024〕121号)精神,由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负责该项目用地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及房屋权属人的安置工作,三亚市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作为三亚市中心城区控规JYAZQ03-02-05等地块项目的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对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补偿。
经查,被征收人董亚洪存有2座坟墓,位于三亚市中心城区控规JYAZQ03-02-05等地块项目征收范围内。征收实施单位三亚市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与被征收人董亚洪多次协商未果。为保障三亚市中心城区控规JYAZQ03-02-05等地块项目的顺利推进,根据《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中心城区控规JYAZQ03-02-05等地块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吉阳府〔2024〕160号)等相关规定现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董亚洪位于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田独村第四小组范围内2座坟墓实施迁移,迁移地点位于三亚市吉阳区红花村翻园公墓。
二、被征收人董亚洪的2座坟墓按2.4万元/座给予迁移补偿,补偿费用合计人民币4.8万元整。
三、限被征收人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办理坟墓补偿和迁移手续(联系地址:三亚市吉阳大道218号天豪万琉合院A3栋403办公室;联系人:林伟;联系电话:88591198)。
四、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