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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三亚市清流园水质净化厂工程项目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索 引 号: 00823285-0/2024-08746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4-09-20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2024-09-20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三亚市清流园水质净化厂工程项目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更新时间: 2024-09-20 15:55:41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三亚市清流园水质净化厂工程项目用地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为做好三亚市清流园水质净化厂工程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市吉阳区依据社会风险稳定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三亚市清流园水质净化厂工程项目用地位于三亚市吉阳区,用地总面积:1.1994公顷,拟征收集体土地面积0.4983公顷、国有土地0.7011公顷,涉及抱坡村委会集体所有土地和三亚建材厂国有土地。征收土地具体四至界址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拟征收抱坡村委会集体土地约0.4983公顷、三亚建材厂国有土地约0.7011公顷;涉及农用地1.1263公顷建设用地0.0731公顷。


三、征收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作为三亚市清流园水质净化厂工程项目用地

拟安排土地用途:公共设施建设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规定执行片区综合地价标准为三亚市吉阳区145600/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56000/亩、安置补助费标准89600/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府〔201343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2125号)规定执行

国有土地的补偿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等规定执行。

、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二)社保安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规定执行。

、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三亚市吉阳区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单位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单位、职工及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4920日至20241019日。

如对上述有关事项有异议的,被征收单位、职工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将意见送到三亚市吉阳区政府(地址:吉阳区兆龙北路99号岭仔小组四楼三亚市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办公室;联系电话:0898-88561856如无异议,被征地村委会、村民小组应出具确认意见。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单位个人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三亚市吉阳区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三亚市吉阳区政府。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4920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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