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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西沙海战烈士陵园提质改造和修缮保护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823285-0/2024-08489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4-07-08
  • 发文字号: 吉阳府〔2024〕105号
  • 发布日期: 2024-07-08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西沙海战烈士陵园提质改造和修缮保护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24-07-08 17:52:04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三亚市西沙海战烈士陵园提质改造

和修缮保护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三亚市西沙海战烈士陵园提质改造和修缮保护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落实责任。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478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西沙海战烈士陵园提质改造

和修缮保护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做好三亚市西沙海战烈士陵园提质改造和修缮保护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确保项目顺利推进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项目用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该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三亚市西沙海战烈士陵园提质改造和修缮保护项目:具体范围及四至坐标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土地权属为国家、市政府和三亚红郊安置开发有限公司。

二、征收主体、实施部门和法律依据

(一)征收主体

1.征收人: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征收实施部门:三亚市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二)征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826日修订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423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日实施)。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6.《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

7.《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125号)。

8.《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三府规〔202123)。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坚持依法实施、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原则。

(三)坚持保护合法建筑和打击违法、违章建筑相结合原则。

(四)坚持以人为本,让利于民,保障被征收单位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产权认定: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产权人。

(二)被征收人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也没有合法手续的房屋,由项目征地工作领导小组、红郊社区居委会进行调查和登记,经红郊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示七日,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红郊社区居委会提供相关材料交由区政府核准。

(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套内面积的认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以被征收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面积为准。房屋征收范围内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和其他不能确定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内面积的情形,房屋建筑面积、套内面积按照有资质的测绘机构的测绘结果或项目征地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征收补偿安置

(一)货币补偿

1.未取得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建安成本价格作为货币补偿标准(最终补偿价格以三亚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评审的标准为准)

2.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作为货币补偿标准。

2)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套内面积调换,调换比例如下:

被征收房屋结构

产权调换比例

被征收房屋

调换房屋

框架结构

1

1:1

混合结构

1

1:0.95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面积,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超选产权置换房屋套内面积差额在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格(最终以相关部门审定的开发建设成本价格为准)结清差价;套内面积差额超出5平方米的,按相关部门审定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结清差价。超选安置房套内面积部分最大不能超过15平方米。

3)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补偿方式的,按照上述(1)(2)款有关规定执行。

3.非住宅类

货币补偿标准:按照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建安成本价格作为货币补偿标准(最终补偿价格以三亚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评审的标准为准);造成停产、停业,应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一年的月平均营业额的8%计算,补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营业额以税务部门核准的纳税申报为准)

(二)评估方式

1.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10日内,由被征收人共同协商确定一家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协商不成的,由征收部门从三亚市住建部门已备案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储备库中采取随机抽样方式选取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建安成本价或市场价评估价值的评估时间节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2.选定的评估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被征收房屋(含装修)进行建安成本或市场评估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3.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三亚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最终评估结果以专家委员会鉴定结果为准。

六、安置房源

安置房(毛坯房)由区政府统筹吉阳辖区内安置房源中安排,具体户型和面积以市政府批准或三亚市住建部门提供的安置房源为准。

(一)安置房选房方式

“先签先选”原则,以正式签订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时间先后顺序确定选房顺序。同一日签订协议的,采取抽签的方式决定排顺序。

(二)安置房办证费用

被征收的房屋已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换发安置房屋所有权证需要费用由征收人承担;被征收的房屋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征收人协助被征收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换发安置房屋所有权证所需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被征收人房屋土地性质为划拨,安置房需办理为出让地的,由被征收人补交土地出让金;换发安置房屋所有权证时安置房屋维修资金由被征收人承担。

七、房屋装修及地上青苗补偿

(一)自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有唯一住房且符合安置条件人员的房屋,被征收房屋装修按照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补偿或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

(二)涉及国有土地上的树木、青苗的补偿,原则上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采取评估的方式给予补偿,或按《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125号)规定,采取青苗包干的方式进行补偿。违法抢种的树木、青苗一律不给予补偿。

八、国有出让土地补偿

(一)依法收回国有出让土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826日修订版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经委托有资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市政府或区政府审定后给予补偿

(二)涉及其他特殊附着物的,经委托有资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按程序报区政府审定后给予补偿

九、搬迁补助及临时过渡安置费用

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按一次性搬迁的,搬迁补助费为5000元。自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起,征收范围内有合法唯一住房且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房屋拆除后,临时过渡安置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征收人按每人每月租房补贴1000元、每人每月生活补贴500元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和生活补贴费,临时过渡费和生活补贴按半年(6个月)发放,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非被征收人原因,导致临时过渡期满后被征收人仍未得到妥善安置的,临时过渡期自动延长,继续按上述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直到妥善安置为止,临时过渡安置费和生活补贴费从项目征地补偿费用中拨付。如因被征收人原因不服从政府统一分配安置房安置,或不按时提交就地安置报建材料的,不再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和生活补贴费。

十、按时搬迁奖励

征收范围内唯一住房且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清点、丈量和登记,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在项目征收实施部门规定时间内(以公告时间为准)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将征收的房屋搬迁腾空交付拆除的,每户一次性给予8万元的搬迁奖励;超过规定时间内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也无搬迁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不再享受搬迁奖励。

十一、其他事项

(一)按照本方案规定,由征收实施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协议书内容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二)《征收补偿协议书》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并自行腾空房屋。

(三)《征收补偿协议书》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四)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按照项目用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有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征收主体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保障措施及法律责任

(一)执法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抢建、抢种及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打击。

(二)被征收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征收补偿、补贴、奖励款的,依法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参与清点丈量、拆迁安置等相关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的规定开展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采取暴力、威胁或以其他方式阻碍依法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附则

(一)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或在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需对本方案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二)本方案由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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