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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吉阳区搅拌站项目的征收决定
  • 索 引 号: 00823285-0/2024-08600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4-07-23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2024-07-23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吉阳区搅拌站项目的征收决定

更新时间: 2024-07-23 15:21:00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吉阳区搅拌站项目的征收决定

根据三亚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项目建设需要,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及市政府等有关文件规定,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项目名称:吉阳区搅拌站项目

   二、征收范围

项目总占地面积约271.12亩,具体范围及四至坐标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

三、征收人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单位

三亚市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五、征收签约期限

自本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30日内

六、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详见附件。

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发布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其他事项

(一)征收工作实施期间,在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及土地用途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及附着物征收工作。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的房屋权利人不明确的,由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及有关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本次征收补偿工作中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附件:吉阳区搅拌站项目用地征收补偿方案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4723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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