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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改造)补偿决定书
改造人(实施主体):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483号,法定代表人:杨鸿钧,职务:区长。
被改造房屋权利人:李红光,女,汉族,1955年6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5644,现住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13-2号3-5-1。
因实施三亚市吉阳区康乐公寓D级危房改造项目工作需要,依据《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吉阳区康乐公寓D级危房改造项目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吉阳府〔2023〕131号)的规定,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对三亚市吉阳区康乐公寓D级危房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及附着物实施改造补偿。
经核实:被改造房屋位于三亚市吉阳区港门村社区港门上村三路43号康乐公寓402房,房屋建筑面积为29.39平方米,套内面积为21.93平方米,土地房屋权证号为三土房(2008)字第3499号,房屋权利人为李红光,已被纳入危房改造项目范围内。在签约期限内,改造人与被改造房屋权利人已多次协商,被改造房屋权利人仍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为保证三亚市吉阳区康乐公寓D级危房改造项目的顺利推进,消除安全隐患,维护被改造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三亚市吉阳区华城公寓、康乐公寓和怡欣公寓A栋D级危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改造)决定》和《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吉阳区康乐公寓D级危房改造项目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吉阳府〔2023〕131号)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对位于三亚市吉阳区港门村社区港门上村三路43号康乐公寓402房〔土地房屋权证号三土房(2008)字第3499号〕实施改造。
二、被改造房屋权利人李红光可在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中选择其中一种进行补偿:
(一)货币补偿方式
1.被改造房屋的补偿:根据三亚中天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天〔2023〕房征(估)字第2023693号《评估报告》中的评估结果被改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为14206元/平方米(以建筑面积计价),合计补偿金额417514元。
2.被改造房屋的装修补偿金额:15314元。
3.搬迁补助费:3000元。
前述1、2、3项金额合计435828元。
(二)产权调换方式
1.被改造房屋权利人按照被改造房屋套内面积1:1调换安置房屋套内面积,被改造房屋权利人可以选择调换至武装部安置区或金鸡岭四组安置区。
2.产权调换房屋差额面积结算按照《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吉阳区康乐公寓D级危房改造项目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吉阳府〔2023〕131号)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1)安置房屋套内面积少于被改造房屋套内面积的,差额面积按照被改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被改造房屋权利人货币补偿。(2)安置房屋套内面积多于被改造房屋套内面积的,被改造房屋权利人对超出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结清差价。
3.临时过渡安置费为3000元/户/月。因安置房源均为现房(已具备交房条件),且房屋改造实施单位三亚市吉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于2023年10月26日发布《关于办理签订安置协议和收房手续的通知》,临时过渡安置费计算时间从被改造房屋权利人搬离房屋当月至2023年10月止。
4.改造人按3000元/户/月的标准给予被改造房屋权利人4个月的装修期临时过渡安置费:12000元。
5.被改造房屋装修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根据三亚中天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天〔2023〕房征装(估)字第2023102号《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被改造房屋的装修补偿金额:15314元。
6.改造人按3000元/户/次的标准给予被改造房屋权利人搬迁补助费,被改造房屋权利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按两次搬迁向被改造房屋权利人发放搬迁补助费:6000元。
前述4、5、6项金额合计33314元。
三、根据《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吉阳区康乐公寓D级危房改造项目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吉阳府〔2023〕131号)第五条第一项第2小条规定,被改造房屋权利人应按照被改造房屋的套内面积,以安置房的建安成本的1/3缴纳危房改造资金,按照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危房改造资金21930元。
四、限被改造房屋权利人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与房屋改造实施单位办理房屋改造补偿手续和移交手续,并将三亚市吉阳区港门村社区港门上村三路43号康乐公寓402房屋腾空及搬离,交由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拆除。(联系地址:三亚市吉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04室,联系人:孟开朗、陈乐,联系电话:0898-88718233)
五、被改造房屋权利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限内仍可办理签约补偿手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满后被改造房屋权利人仍未办理签约补偿手续的,涉及的补偿款项由房屋改造实施单位三亚市吉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提存到公证处或专户。
六、被改造房屋权利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