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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改造)补偿决定书(万凯,康乐公寓D级危房改造项目)
  • 索 引 号: 00823285-0/2024-08341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4-04-06
  • 发文字号: 吉阳府征补决〔2024〕37号
  • 发布日期: 2024-04-07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改造)补偿决定书(万凯,康乐公寓D级危房改造项目)

更新时间: 2024-04-07 17:22:26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改造)补偿决定书

改造人(实施主体):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483号,法定代表人:杨鸿钧,职务:区长。

被改造房屋权利人万凯,男,汉19754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5**********0016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北光路215-8

因实施三亚市吉阳区康乐公寓D级危房改造项目工作需要,依据《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吉阳区康乐公寓D级危房改造项目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吉阳府〔2023131的规定,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对三亚市吉阳区康乐公寓D级危房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及附着物实施改造补偿。

经核实:被改造房屋位于三亚市吉阳区港门村社区港门上村三路43号康乐公寓701房屋建筑面积为34.97平方米,套内面积为26.09平方米土地房屋权证号为三土房(2008)字第4414号,房屋权利人为万凯,已被纳入危房改造项目范围内。2022716日,被改造房屋权利人已完成安置房选房工作,所选安置房源位于金鸡岭四组安置区42001房。自完成选房之日


至今,被改造房屋权利人仍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为保证三亚市吉阳区康乐公寓D级危房改造项目的顺利推进,消除安全隐患,维护被改造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三亚市吉阳区华城公寓、康乐公寓和怡欣公寓AD级危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改造)决定》和《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吉阳区康乐公寓D级危房改造项目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吉阳府〔2023131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对位于三亚市吉阳区港门村社区港门上村三路43号康乐公寓701土地房屋权证号三土房(2008)字第4414实施改造。

二、对被改造房屋权利人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由房屋改造实施单位按照以下方式向被改造房屋权利人履行房屋改造的补偿:

(一)根据被改造房屋权利人的自愿选择,其安置房源为现房毛坯,位于金鸡岭四组安置区42001,房屋建筑面积为58.84平方米,套内面积为46.32平方米。

(二)由改造人向被改造房屋权利人支付下列补偿费用:

1.被改造房屋装修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根据三亚中天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天〔2023〕房征装(估)字第2023099号《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被改造房屋的装修补偿金额为15474元。

2.改造人按3000/户/月的标准向被改造房屋权利人一次性发放4个月的装修期临时过渡安置费合计12000元。

3.改造人按3000/户/次的标准向被改造房屋权利人发放搬迁补助费,按两次搬迁向被改造房屋权利人发放搬迁补助费合计为6000元。20227月,被改造房屋权利人已领取一次搬迁补助费3000元,还剩余一次搬迁补助费3000元未领取。

以上123项金额合计为30474元。

三、被改造房屋权利人应缴纳的危房改造资金和超选安置房面积的补差价款

1.根据《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吉阳区康乐公寓D级危房改造项目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吉阳府〔2023131第五条第三项有关规定,被改造房屋套内面积为26.09平方米,被改造房屋权利人选择的安置房屋套内面积为46.32平方米,按照套内面积1:1置换后,被改造房屋权利人超选安置房屋面积为20.23平方米。被改造房屋权利人需按照金鸡岭四组安置区4房屋市场评估单价26123/平方米(以套内面积计价)向改造人补交超选的安置房屋面积补差价款528468.29元。

2.根据《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吉阳区康乐公寓D级危房改造项目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吉阳府〔2023131第五条第一项第2小条规定,按照被改造房屋的套内面积,以安置房的建安成本的1/3缴纳危房改造资金,按照1000/平方米的标准向改造人缴纳危房改造资金26090元。

以上12项金额合计554558.29元。

四、限被改造房屋权利人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与房屋改造实施单位办理房屋改造补偿手续和移交手续,并将三亚市吉阳区港门村社区港门上村三路43康乐公寓701房屋腾空及搬离,交由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拆除。联系地址:三亚市吉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04室,联系人:孟开朗、陈乐,联系电话:0898-88718233

五、被改造房屋权利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限内仍可办理签约补偿手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满后被改造房屋权利人仍未办理签约补偿手续的,涉及的补偿款项由房屋改造实施单位三亚市吉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提存到公证处或专户。

六、被改造房屋权利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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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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