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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海罗片区城市更新项目
第一期(起步区)搬迁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做好海罗城市更新项目第一期(起步区)搬迁工作,经研究决定对《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海罗片区城市更新项目第一期(起步区)搬迁公告》调整如下:
一、搬迁范围:海罗片区城市更新项目第一期(起步区)搬迁范围包括10宗地块;2条规划道路,具体为:
(一)地块1(编号:HLB-2-07),用地面积69亩。
(二)地块2(编号:HLB-3-15),用地面积39亩。
(三)地块3(编号:HLN-2-08),安置区一期用地面积35亩。
(四)地块4(编号:HLN-2-07),安置区一期用地面积29亩。
(五)地块5(编号:HLB-2-02),用地面积约22亩。
(六)地块6(编号:HLB-2-03),用地面积约21亩。
(七)市政道路(出让地块周边市政道路),用地面积76亩。
(八)市政道路(落笔洞路及学院路延长段),用地面积123亩。
(九)地块9(水系绿地),用地面积226亩。
(十)地块10(编号:HLN-1-03),用地面积33亩。
(十一)地块11(编号:HLN-1-01),用地面积1亩。
(十二)地块12(编号:HLN-1-02),用地面积7亩。
以上地块具体搬迁范围详见用地红线或勘测定界图。
二、搬迁人、搬迁部门和被搬迁人
(一)搬迁人: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二)搬迁部门
1.牵头单位:三亚市吉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具体实施单位:海罗片区城市更新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海罗更新办)
(三)被搬迁人:搬迁范围内的土地、青苗、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地上附属物的合法产权人。
三、搬迁补偿安置标准
(一)房屋和地上附着物的搬迁补偿按照《三亚海罗片区城市更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吉阳府〔2023〕7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土地的征收补偿按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搬迁期限:自搬迁公告下发之日起60日内。
五、请海罗片区城市更新项目第一期(起步区)搬迁范围的被搬迁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持青苗、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地上附属物的权属证明和户口本、银行卡等到海罗更新办办理搬迁补偿登记手续。被搬迁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搬迁补偿手续的,搬迁人将按照《三亚海罗片区城市更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吉阳府〔2023〕78号)有关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作出搬迁补偿决定。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海罗片区城市更新项目第一期(起步区)搬迁范围内的被搬迁人,不得私自新建、扩建、改造房屋。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扰搬迁工作推进,违者按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处理。
七、2023年7月17日印发的《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海罗片区城市更新项目第一期(起步区)搬迁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优化调整后的海罗片区城市更新项目第一期(起步区)搬迁范围示意图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