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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房屋搬迁补偿
决定书(吉阳府搬补决〔2023〕32号)的
补充决定
搬迁人: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483号,法定代表人:杨鸿钧,职务:区长。
被搬迁人:林亚交,女,黎族,1985年3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2xxxxxxxxxx3168),现住三亚市吉阳区海罗村委会六组。
因被搬迁人不配合对被搬迁房屋进行调查登记,2023年11月2日,三亚海罗片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搬迁人调查后向被搬迁人送达了《被搬迁房屋调查结果公示》,但被搬迁人未在异议期内向三亚海罗片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2023年11月10日,被搬迁人口头向工作人员反馈称房屋结构与调查结果公示的信息不一致。2023年11月12日,被搬迁人向三亚海罗片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送达了一份《陈述申辩通知书》,称《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房屋搬迁补偿决定书》(吉阳府搬补决〔2023〕32号)与《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履行房屋搬迁补偿决定及搬迁催告通知书》与事实不符。
经搬迁人复核后发现,2023年11月6日作出的《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房屋搬迁补偿决定书》(吉阳府搬补决〔2023〕32号)的内容中对于房屋结构认定错误,原(吉阳府搬补决〔2023〕32号)认定的房屋结构为混合结构,被搬迁人房屋结构为框架结构。因此,搬迁人根据《三亚海罗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吉阳府〔2023〕77号)、《三亚海罗片区城市更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吉阳府〔2023〕78号)等规定对《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房屋搬迁补偿决定书》(吉阳府搬补决〔2023〕32号)中的内容变更如下:
一、将《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房屋搬迁补偿决定书》(吉阳府搬补决〔2023〕32号)中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内容变更为“被搬迁人现有居住房屋面积为287.73平方米,房屋结构为框架结构。被搬迁人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部分扣除其安置房屋面积后剩余面积为框架结构房屋167.73平方米,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1350元且给予100%奖励补偿(即2700元/平方米),补偿金额452871.00元;装修部分按被搬迁人现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287.73平方米,每平方米800元给予补偿,补偿金额230184.00元”。
二、将《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房屋搬迁补偿决定书》(吉阳府搬补决〔2023〕32号)第二条第(一)款第4项内容变更为“以上1—3项补偿金额合计3092535.00元”。
三、将《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房屋搬迁补偿决定书》(吉阳府搬补决〔2023〕32号)第二条第(二)款第2项内容变更为“被搬迁人现有居住房屋面积为287.73平方米,房屋结构为框架结构。被搬迁人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部分扣除其安置房屋面积后剩余面积为框架结构房屋167.73平方米,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1350元且给予100%奖励补偿(即2700元/平方米),补偿金额452871.00元;装修部分按被搬迁人现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287.73平方米,每平方米800元给予补偿,补偿金额230184.00元”。
四、除以上补充决定外,本补充决定未涉及内容以《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房屋搬迁补偿决定书》(吉阳府搬补决〔2023〕32号)为准。
五、被搬迁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