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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履行房屋搬迁补偿决定及搬迁催告通知书
林海玲:
因实施三亚市临春片区城市更新项目第一期(起步区)工作需要,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搬迁补偿决定书》(吉阳府搬补决〔2023〕19号),限你在房屋搬迁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7日内办理房屋搬迁补偿手续和移交手续,腾空房屋交由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拆除。2023年8月28日,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依法向你送达了《房屋搬迁补偿决定书》(吉阳府搬补决〔2023〕19号)。
因你未按照《房屋搬迁补偿决定书》(吉阳府搬补决〔2023〕19号)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腾空房屋并交由吉阳区人民政府拆除等义务,现依法向你进行催告,请你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 5日内,履行腾空位于三亚市吉阳区临春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房屋,交由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拆除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搬迁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 5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受理机关: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联系人:邢增强;联系电话:0898-88211552),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上述权
利。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搬离及腾空房屋义务的,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将依法强制拆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你自行承担。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