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征收人: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483号,法定代表人:杨鸿钧,职务:区长。
被征收人:陈人东,男,汉族,1968年10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2XXXXXXXXXX513X),现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月川居委会3-59号。
因实施三亚市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需要,依据三亚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三府〔2016〕79号)和《三亚市征收人关于印发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补充方案的通知》(吉阳府〔2017〕283号)的规定,由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对三亚市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已收回月川居委会799.1325亩土地。
经核查:被征收房屋位于三亚市吉阳区月川居委会网格号为第6-67、4-70、3-59号,总共3栋,其中网格号第6-67、3-59房屋结构为框架结构,房屋总建筑面积初步估算3599.5平方米,
房屋网格号第4-70房屋结构为混合结构,房屋建筑面积初步估算70.02平方米(最终以实际测量面积进行补偿),产权人为陈人东,家庭人口为5人(陈人东、王永丽、陈运庚、陈洁莹、何映连符合安置条件)。在签约期限内,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已多次协商,但被征收人一直拖延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为保证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顺利推进,维护公共利益,征收人根据现阶段的调查结果,依据《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三府〔2013〕43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三府〔2015〕112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三府〔2016〕79号)、《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补充方案的通知》(吉阳府〔2017〕283号)等规定现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陈人东位于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月川居委会网格号6-67、3-59号的房屋(框架结构,房屋总建筑面积初步估算3599.5平方米)、网格号第4-70的房屋(结构为混合结构,房屋建筑面积初步估算70.02平方米)(最终以实际测量面积进行补偿)实施征收。
二、被征收人陈人东可在货币补偿和就地安置两种补偿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进行补偿:
(一)货币补偿方式
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陈人东支付下列补偿费用:
1.被征收人为《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三府〔2016〕79号)规定的第1-5类安置对象,家庭人口中5人符合安置条件,应得安置房屋建筑面积425平方米,按每平方184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金额为7820000元。
2.被征收人现有居住房屋面积扣除425平方米安置房屋面积后,对剩余现有居住房屋面积,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偿:
被征收人现有居住房屋网格号第6-67、3-59为框架结构房屋面积3599.5平方米和房屋网格号第4-70为混合结构房屋建筑面积初步估算70.02平方米。被征收人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部分扣除其安置房屋面积后剩余面积为框架结构房屋100平方米,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1350元且给予100%奖励,补偿金额270000元;装修部分按被征收人现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525平方米,每平方米500元给予补偿,补偿金额262500元;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475平方米,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800元,补偿金额380000元;1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2669.52平方米,不予补偿。小计补偿金额912500元。
3.被征收人陈人东搬迁补助和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进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征收人支付给被征收人3600元的一次性搬迁补助和80000元的一次性搬迁奖励。
4.以上1—3项补偿金额合计8816100元。
5.附着物及青苗部分补偿以最终实际清点、丈量数据为准,据实补偿。
(二)就地安置方式
1.被征收人为《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三府〔2016〕79号)规定的第1-5类安置对象,家庭人口中5人符合安置条件,应得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为425平方米,给予安置相应面积的房屋。
2.被征收人现有居住房屋面积扣除425平方米安置房屋面积后,剩余现有居住房屋面积,按以下标准补偿:
被征收人现有居住房屋网格号第6-67、3-59为框架结构房屋建筑面积初步估算3599.5平方米和房屋网格号第4-70为混合结构房屋建筑面积初步估算70.02平方米。被征收人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部分扣除其安置房屋面积后剩余面积为框架结构房屋100平方米,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1350元且给予100%奖励,补偿金额270000元;装修部分按被征收人现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525平方米、每平方米500元给予补偿,补偿金额262500元;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475平方米,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800元,补偿金额380000元;1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2669.52平方米,不予补偿。小计补偿金额912500元。
3.征收人支付给被征收人每户80000元的一次性搬迁奖励。
4.被征收搬迁补助和临时过渡安置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就地安置方式进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征收人支付给被征收人每户7200元(含搬迁和回迁)的一次性搬迁补助;被征收人家庭人口计5人,其中5人选择就地安置方式,征收人支付给被征收人每户每月租房补贴4000元、每人每月生活补助费500元,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临时过渡期限,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5.附着物及青苗部分补偿以最终实际清点、丈量数据为准,据实补偿。
三、若本决定中查明的安置人员、房屋面积等内容或补偿数据有误的,征收人将根据实际查明情况和数据予以调整。
若被征收人符合《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补充方案的通知》(吉阳府〔2017〕283号)规定的分户条件,被征收人向征收人提供分户材料,经征收人审查符合分户标准的给予分户,并重新作出安置补偿。
四、限被征收人陈人东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与征收人(联系地址:三亚市月川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 林树妃,联系电话:0898—88986675)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和移交手续,搬离并腾空位于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月川居委会 6-67、3-59、4-70号的房屋。
五、被征收人在自本决定书送达期满五日后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在复议或诉讼期限内仍可自行选定补偿决定中的一种安置补偿方式,若复议或诉讼期满后被征收人仍未选择的,征收人将按有利于被征收人的第二种就地安置补偿方式进行安置补偿,并将相应补偿款项提存到公证处或棚改专户。
六、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