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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吉阳区岭北小区、百合公寓和随缘河畔三期危房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00823285-0/2021-02546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吉阳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1-11-15
  • 发文字号:吉阳府〔2021〕148号
  • 发布日期:2021-11-15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吉阳区岭北小区、百合公寓和随缘河畔三期危房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1-11-15 17:22:46

吉阳区人民政府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吉阳区岭北小区、百合公寓和随缘河畔三期危房改造项目征收补偿

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吉阳区岭北小区、百合公寓和随缘河畔三期危房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11115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吉阳区岭北小区、百合公寓和随缘河畔三期危房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做好吉阳区岭北小区、百合公寓和随缘河畔三期D危房改造工作,消除安全隐患,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参照三亚市金鸡岭东方花园危房改造模式,结合改造区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造范围及基本情况

改造项目分别位于吉阳区新月社区和港门村社区,总用地面积约13亩,计划改造户数243户(套),总建筑面积23241.7平方米(最终面积以实际签约补偿为准)。具体如下:

(一)岭北小区位于三亚市凤凰路中段,占地面积约12亩,居民(含企业)自有房屋102套,三亚市房屋租赁中心管理房屋52套,三亚市市政维护中心办公楼(综合楼一栋,总建筑面积18668.1平方米。

(二)百合公寓位于吉阳区港门村一路四巷,住户32户,占地面积348.5平方米,建筑面积2322.1平方米。

(三)随缘河畔三期(原名滨海公寓楼)位于吉阳区港门村一路四巷,住户56户,占地面积325平方米,建筑面积2113.5平方米。

二、改造工作基本原则

1.尊重历史、分类处置,依法推进改造工作。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工作原则。

3.先安置后拆迁,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三、征收主体和法律依据

    (一)征收主体

1.征收人: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确定由三亚市吉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3.被征收人:项目范围内需改造的居民(含企业)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地上附着物的合法产权人。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4.《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5.《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

6.《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三府〔2017332号)

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认定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按照购房合同(或协议)记载的建筑面积核实确定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或协议)没有记载的,按照有资质测绘机构的测绘结果确定。

2.房屋征收范围内已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房、集资房、房改房等,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按照购房合同(或协议)记载的建筑面积核实确定。购房合同(或协议)没有记载的,按照有资质测绘机构的测绘结果确定。

3.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需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购房材料原件一并交给房屋征收部门

 五、征收补偿安置

    本方案仅对岭北小区、百合公寓和随缘河畔三期中权属个人(含企业)的190户(套)危房实施征收补偿;三亚市房屋租赁中心和三亚市市政维护中心管理使用的公房,列入本次D级危房改造范围,但不实施征收补偿,由房屋管理使用单位自行组织搬迁腾空房屋并交付拆除。

(一)征收补偿方式

1.考虑城市D级危房改造工作的特殊性,本次征收补偿原则上仅采取单一产权调换方式。

鉴于百合公寓(规划文件显示为商住楼)一楼房屋的特殊性(即:实际按商铺使用,但未办理土地房屋权证),且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安排相对应的安置房源,如被征收人提出书面申请,则可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2.在不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的情况下,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调换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并结算

3.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2018年第78期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参照三亚市金鸡岭东方花园危房改造模式,被征收人按照被改造房屋或安置房屋(取两者中面积最小者)面积缴纳每平方米1000危房改造资金,并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一次性交给房屋征收部门,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项目改造资金统筹使用

对被改造房屋和安置房屋的差额部分面积,按照货币方式进行补偿(补差),不收取危房改造资金。

    (二)安置房源及分配

    1.经市住建局统筹调配,安置房源从同心家园22期保障房(简装)、同心家园29期保障房(简装)和武装部棚改安置房(毛坯)中安排,不足部分从东岸、月川棚改安置房中调剂。

    2.按照安置面积相近原则,随缘河畔三期被征收人集中安置到武装部棚改安置房(如武装部棚改安置房数量不足,从月川安置区北区安置房中调剂)百合公寓被征收人(不含一楼业主)集中安置到同心家园22期保障房岭北小区被征收人集中安置到同心家园22期和同心家园29期保障房百合公寓一楼8户被征收人,其安置房源从东岸、月川棚改安置房中调剂,具体由被征收人自行决定

3.安置房分配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分房基本原则为:岭北小区按照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先后顺序确定选房顺序号,按号选房;百合公寓和随缘河畔三期被征收人,依据安置房面积,分批次采取抽签方式直接确定安置房房号。

安置房正式启动分配前,房屋征收部门应采取电话通知、张贴告示等方式,提前通知被征收人选房时间、地点和其它有关事项。

    (三)差额面积结算和其它费用

1.被征收人应选择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同或相近的安置房屋。如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有差额,差额面积按以下方式结算:

1)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与被征收人结清差价。

2)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对超出面积按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结清差价。

2.根据近期同心家园22期、29期类似房源市场评估价格,以及武装部、东岸、月川棚改安置区市场评估价格,各安置房在建筑面积下的“市场评估价格”暂定价如下

1同心家园22期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暂定价为每平方米19069元;

2同心家园29期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暂定价为每平方米19080元;

3武装部棚改安置区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暂定价为每平方米20625

4)根据区政府相关会议纪要,东岸、月川棚改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暂定价分别为17322/平方米、18464/平方米。

以上价格均为暂定价,最终以市相关部门审定的金额为准。以上价格均不含土地价款。

    3.安置房补缴地价款方式:

    (1)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剂的安置房所在土地为划拨地,如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则征收人承诺在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5年内为其办理出让土地性质下的房屋产权证,所需补交的地价款由征收人承担。

    如征收人在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5年后仍未能为其办理出让土地性质下的房屋产权证,则征收人应将补交的地价款支付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补交地价款并办理房屋产权证。

2)如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划拨,则安置房用地由划拨地转为出让地所需补交的地价款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4.被征收房屋有房屋产权证的,换发安置房屋产权证时应得安置房屋面积对应的相关税费由征收人承担,超出应得安置房屋面积对应的相关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被征收的房屋未依法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换发安置房屋产权证时相关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

    (四)房屋装修及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装修补偿标准

1随缘河畔三期已于201711月被区政府强制拆除,无法对房屋装修进行评估,参照当前我市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装修补偿政策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按每平方米500给予装修补偿。

百合公寓一楼房屋装修补偿标准和方式同上。

2)因同心家园22期和29期保障性住房均为简装,按照“不重复补偿”原则,对岭北小区和百合公寓被征收房屋(不含百合公寓一楼)装修不予补偿。

2.树木、青苗的补偿标准,参照《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执行。违法抢种的树木、青苗一律不给予补偿。如政府出台新的文件规定,从其规定。

3.被征收房屋的空调、电话、有线电视(数字电视)、太阳能热水器等迁移补助费用,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上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文件规定执行。如政府出台新的文件规定,从其规定。

(五)临时过渡安置费和搬迁补助费

1.因同心家园22期、29期保障房均为简装,对安置到同心家园22期、29期保障房的被征收人,不予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2.武装部或东岸、月川棚改安置房均为毛坯且部分房源尚未建成交付使用,参照我区棚改安置房交房相关政策,对安置到武装部或东岸、月川棚改安置房的被征收人,自其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起,按照3000//月的标准逐月向其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直至其领取安置房钥匙。

自房屋征收部门通知被征收人领取安置房钥匙当月起,征收人再按3000//月的标准向被征收人一次性发放4个月的装修期临时过渡安置费,此后不再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3.搬迁补助费标准为3000//按两次搬迁一次计发

    (六)被征收房屋的评估

1.评估机构的选定

参照《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三府〔2017332号)有关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应经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同意);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代表从已在三亚市备案的评估机构库中随机抽取。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2.评估方式

选定的评估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征收房屋、装修等进行价值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和分户报告。评估结果应视情况在改造项目范围内进行公示。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三亚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强制搬迁

1.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应当在30个日历天内搬迁腾空房屋并交付征收人。逾期不搬迁腾空房屋的,征收人将按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有关规定,采取强制解危措施。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予以公告。

3.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则

(一)本方案所指的“户”,根据土地房屋权证确定,实行“一证一户”;没有土地房屋权证的,根据原购房协议和房屋套数等确定,原则上“一协议(套)一户”。

本方案中未尽事宜,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改造工作完成后,岭北小区、百合公寓和随缘河畔三期所在土地由三亚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

)本方案由吉阳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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