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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委托大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00823285-0/2021-02340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吉阳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1-08-26
  • 发文字号:吉阳府〔2021〕114号
  • 发布日期:2021-09-10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委托大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1-09-10 16:41:08

吉阳区人民政府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委托大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各大社区:

为积极推动三亚市吉阳区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切实做好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实施工作,规范大社区审批服务行为,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根据《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大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设立和运行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办发〔202053号)和《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完善城乡社区治理机制试点方案〉的通知》(三办发〔201910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和大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职责,特制定《委托大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1826

此件主动公开

 

委托大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按照《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大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设立和运行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办发〔202053号)、《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完善城乡社区治理机制试点方案的通知》(三办发〔2019107号)等精神,为积极推动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结合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实际和大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职责,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将本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大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大社区)办理。为切实做好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实施工作,规范大社区审批服务行为,做到依法依规审批,特制定本办法。

一、委托事项及实施范围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委托书上确认的委托事项及实施范围。

二、权责界定

(一)大社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在委托权限和委托实施条件范围内以三亚市吉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名义行使相关职权;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第三人;大社区实施受委托事项的行政审批行为,应当接受吉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的监督。

(二)大社区负责在行使委托职权过程中产生的投诉、信访等工作,并有义务协助吉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处理因此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应答应诉等工作;因大社区超出委托范围私自审批,或者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标准擅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因此导致的过错和产生的行政赔偿及相关费用,由大社区自行承担。

三、印章使用规定

(一)为方便大社区办理受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吉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为大社区统一配备“三亚市吉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电子章(以下简称行政审批专用章)及使用账号。

(二)行政审批专用章仅用于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严禁超出委托事项范围使用。

(三)受委托行政审批事项的大社区主要领导为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监印人,应承担对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的领导职责。

(四)大社区要指定一名政治上可靠,敢于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对工作认真负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同志作为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保管人。

(五)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要坚持“严格审批、用印登记、专人保管、规范使用”的原则。审批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和标准,按照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等要求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并经有关负责人同意,方可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

(六)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应建立登记台账,载明使用时间、使用事项、承办人、监印人等。

(七)大社区应每月自查一次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情况,并于下月5日前将本单位用印记录报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存档。

(八)需要制作审批文件或发放证照的,必须加盖“三亚市吉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吉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统一下发的行政许可证照。

四、现场踏勘

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行政审批事项,大社区应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组织人员对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踏勘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真实准确地记录踏勘情况,客观公正地提出踏勘意见、作出明确的踏勘结论。现场踏勘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片、录音录像及其他形式记录现场踏勘情况的资料要按要求进行存档。

五、行政审批事项的批复

现场踏勘通过后,大社区负责受委托行政审批事项的批复,并严格按照发文呈批的流程,逐级签字审核,经主要领导审批后,由专人将批复和签字完成的发文呈批单一起送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统一印发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进行公开。

六、信息公开

大社区应根据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将受委托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及受委托行政审批事项结果的公示,要在大社区办公场所公示栏和申请人营业场所大门口醒目位置进行张贴公示。

七、信息推送

(一)大社区应当自行政许可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及时向“信用三亚”平台推送信息;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的有关信息通过信息交换平台送达或函告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以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及时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推送信息。

(二)应当于每个月26日前,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报送当月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情况。

八、档案管理

大社区应按照要求将审批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以及审批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图片、录音、录像等资料进行归档管理,并制作档案移交目录清单,于事项办结后20个工作日内移交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统一归档。

九、责任追究

大社区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被委托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吉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有权要求相关大社区进行整改或限期改正,有权依法纠正或撤销,有权建议大社区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按程序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一)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当事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三)未按照办理事项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审批程序、条件、提交材料目录和期限等行使行政审批权的;

(四)越权行使行政审批权或者放弃、不行使下放的行政审批权的;

(五)超越行政审批时限进行审批或者不及时报送行使行政审批事项情况的;

(六)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上位法为准;未尽事宜,由区政府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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