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溪秀路道路工程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溪秀路道路工程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已经二届区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落实责任。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溪秀路道路工程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为做好三亚市溪秀路道路工程项目征收补偿工作,推进该项目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三府〔2011〕208号)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三亚市溪秀路道路工程项目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府办〔2019〕24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征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
项目征收具体范围和面积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涉及征收吉阳区东岸村委会集体土地约794平方米、月川居委会集体土地约317平方米、国家土地约382平方米、市政府土地约3379平方米、石料厂国有土地约172平方米、三亚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国有土地共约1909平方米等单位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最终数据以实际清点丈量数据为准。
二、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围绕高标准高质量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战略目标,不断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城乡交通一体化,着力提升城市品位、价值和形象,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做到依法征收、和谐征收。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征收补偿原则。
2.坚持“依法实施、合理补偿”原则。
3.坚持保护合法建筑和打击违法建筑相结合的原则。
4.以人为本,让利于民,保障被征收单位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征收拆迁主体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单位
三亚市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五、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涉及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一)涉及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着物补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参照三亚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经与被征收人协商同意也可参照《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青苗补偿
青苗补偿参照《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三府〔2011〕208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搬迁补助
搬迁补助按被征收人现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仅限混合、框架结构房)为基数,每户每平方米18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一次性搬迁补助最低不少于3000元。
九、其他事项
(一)按照本方案规定,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应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二)《房屋搬迁补偿协议书》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并自行腾空房屋。
(三)《房屋搬迁补偿协议书》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四)签约期限内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方案要求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征收拆迁主体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保障措施及法律责任
(一)执法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抢建、抢种及违章建设的行为依法予以打击。
(二)搬迁对象在原有房屋产权、使用状况、家庭人口、婚姻关系、房产继承等方面弄虚作假的,骗取补偿利益的,由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参与清点丈量、拆迁等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的规定开展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采取暴力、威胁或以其他方式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附则
(一)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或在项目征收补偿过程中需对本方案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会议研究确定。
(二)本方案执行过程中,如三亚市人民政府出台新的文件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三亚市人民政府新文件规定为准。
(三)本方案由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