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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三亚市吉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权责清单
  • 索 引 号:32404283-X/2021-00067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吉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 成文日期:2021-02-09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21-02-09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吉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权责清单

更新时间:2021-02-09 11:08:03

吉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三亚市吉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一、部门职责

二、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对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安全生产监管

(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监管

(三)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

(四)对区体育总会作为全区体育类社会组织业务

(五)对全区性文体类社会组织的监管

(六)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监管

(七)博物馆运行评估的监管

(八)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监管

(九)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监管

(十)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监管

(十一)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管

(十二)开展软件正版化工作的监督检查

(十三)基层软件正版化工作监督检查

(十四)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运动项目(游泳)的监管

(十五)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管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市有关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政策措施。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旅游政策、法律法规。

 

执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政策措施。

监督指导旅游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实施。

2

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工作的规划和措施,研究推进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改革,研究提出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有关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研究拟订全区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工作的规划和措施。

 

组织实施全区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工作的规划和措施。

研究提出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有关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

指导全区旅游、文化、文物资源调查与利用保护工作。统筹规划文化广电体育事业、旅游产业和文化广电体育产业发展。

指导全区旅游、文化、文物资源调查工作,组织实施和指导全区历史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

 

指导全区旅游、文化、文物资源利用保护工作。协调和指导全区文物的保护、抢救、发掘、研究等业务工作

负责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全历史文化遗产项目的相关管理工作;

统筹规划文化广电体育事业、旅游产业和文化广电体育产业发展。组织全区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和保护

督促、检查、指导、协调全区文物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

指导、协调各体育行业协会的工作

负责广播电视节目传送和有线电视及宾馆饭店视频点播业务管理

负责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及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落地和接收管理

4

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培养旅游新业态、开发旅游新产品。

指导全域旅游的综合、全面、协调发展。

 

促进和培养旅游新业态发展。

促进和支持旅游企业开发旅游新产品。

5

指导全区重点旅游、文化、广电、体育公共设施建设。

指导全区重点旅游、文化、广电、体育公共设施建设。

 

6

指导、管理全区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

指导、管理全区文艺事业。

 

指导艺术创作生产。

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

7

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指导实施图书馆、文化馆建设工作。

 

指导村文化活动室和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基层文化建设。

8

指导、推进旅游和文化科技创新发展,负责旅游和文化体育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指导、推进旅游和文化科技创新发展。

 

推进旅游和文化体育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9

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负责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10

 

 

指导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市场发展,依法规范旅游和文化体育市场,维护市场秩序。

指导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市场发展。

 

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

依法规范旅游和文化体育市场,维护市场秩序。

11

负责全区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对外交流、合作、宣传和推广工作。

制定国内外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和年度促销计划。

 

12

指导全区文物管理工作。

负责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修缮管理工作。

 

13

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旅游安全及风险提示

区旅游文体局

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旅游法》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卫生健康委员会

负责旅游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调查,组织开展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提示

《旅游法》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吉阳消防大队

对星级饭店、商场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和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旅游法》第七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消防法》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水务局

负责旅游景区的防汛风险提示

《旅游法》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

2

旅游监督管理

区旅游文体

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组织实施旅游区(点)、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标准化工作。统筹指导全区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

《旅游法》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区民政局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老年人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娱乐场所管理

区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负责对娱乐场所提供的游艺内容、点播曲目、接待人数、营业时间进行监管。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国务院

【发文字号】令第458号

【颁布时间】2006-1-29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文化部

【发文字号】令第55号

【颁布时间】2013-2-4

3、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42号

【颁布时间】2011-2-25

5、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

【发文字号】三府[2005]184号

 

市公安局吉阳分局

负责办理消防审批手续,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监督经营状况中是否存在接待未成年人、赌博、卖淫、传播淫秽物品等行为。

区人社局

负责监管娱乐场所是否雇佣未成年人。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吉阳分局

负责办理《营业执照》,取缔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场所。

市生态环境局吉阳分局

负责娱乐场所环评审批工作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负责依法查处环境噪音污染问题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负责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对娱乐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4

营业性演出管理

区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负责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受理审批演出场所的《营业性演出场所备案证明》、营业性演出团队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负责受理审批以上机构申办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国务院

【发文字号】令第528号

【颁布时间】2008-7-22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颁布单位】文化部

【发文字号】令第47号

【颁布时间】2009-8-28

 

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国务院

【发文字号】令第505号

【颁布时间】2007-9-14

 

 

市公安局吉阳分局

负责对营业性演出消防安全、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对临时搭建舞台的临时建筑进行审批。

区应急管理局

依照有关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检查演出举办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搭建舞台、看台,确保安全。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吉阳分局

负责办理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和个体演出经纪人的登记工作,同时负责吊销违规经营者的执照及负责监管无证照经营行为

5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及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落地管理

区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负责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国务院

【发文字号】令第129号

【颁布时间】1993-10-5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颁布单位】广电部

【发文字号】令第11号

【颁布时间】1994-2-3

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广电总局

【发文字号】令第60号

【颁布时间】2010-1-1

4、《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

【颁布单位】广电总局、公安局、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

【发文字号】广发外字[2002]254号

【颁布时间】2002-3-7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吉阳分局

负责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安装企业的登记管理,办理《营业执照》,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安装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市公安局吉阳分局

负责查处抗拒、阻挠管理部门依法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设置、安装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管理,负责处理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6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场所开放工作险性体育项目场所开放工作

区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负责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场所场所规范性经营的监管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颁布单位】卫生部

【发文字号】令第80号

【颁布时间】2011-3-10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体育总局

【发文字号】令第17号

【颁布时间】2013-2-21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吉阳分局

对欲经营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企业进行工商注册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负责游泳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及管理,实施游泳场所卫生监督管理。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依法查处违规经营行为

7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

区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国务院

【发文字号】令第363号

【颁布时间】2002-9-29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吉阳分局

负责办理《营业执照》,取缔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的场所。

市公安局吉阳分局

负责办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意见书》及消防审批手续,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负责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问题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对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安全生产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

2.监督检查内容

1)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2)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计划查与随机查相结合、专项查与普遍查相结合、自主查与联合查相结合。

4.监督检查措施

对发现的隐患可以马上整改的立即要求落实到位,一时不能落实的,限定时间进行整改。

5.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开展监督检查;

2)相关企业开展自查;

3)通知下发后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4)对检查单位进行反馈并填写检查表;

5)将检查资料归档。

6.监督检查处理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事故隐患未消除的限令整改。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吉阳区等级旅游景区

2.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GB/T 17775-2003),检查旅游景区是否达到相应等级的标准要求。

3.监督检查方式

每两年开展一次景区复核,比例不低于50%;每五年开展评定性复核。

4.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检查。

5.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达到复核年限的旅游景区;

2)市旅游局安排检查员到现场复核;

3)通报,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将复核的相关资料归档。

6.监督检查处理

经复核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责令整改,并可依法作出相应处理或转报上一级有关机构。

 

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1)星级饭店、旅游接待单位;

2)旅游景区景点及景区景点内导游;

3)其他涉及旅游环境质量的场所及活动项目。

2.监督检查内容

1)无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为;

2)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3)旅游经营者的设施和服务低于相应质量标准等级,或者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的行为;

4)景区不符合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未依法公告景区最大承载量,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以及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价格的行为;

5)旅游经营者未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未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行为;

6)旅游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3.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旅游行业的发展和旅游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联合检查、随团访查等多种方式进行。

日常检查:结合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针对投诉处理及日常市场监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的旅游企业,组织开展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检查。

专项检查:结合旅游市场检查工作实际,以存在的问题为导向,有针对性地组织旅游市场专项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检查。

联合检查:对旅游目的地管理中存在的难点问题,组织有关行政执法机构联合开展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检查。

随团访查:依据《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标准,采取明访、暗访等方式,对旅行社及从业人员依法经营和服务质量情况进行动态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制定旅游监督检查记录,暂扣的证照、物品和资料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落实专人妥善保管,并在检查后制作书面检查报告。

5.监督检查程序

为规范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提高旅游质监执法工作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制定本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

日常检查: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制作检查的具体工作方案,包括时间、线路(区域)、内容及人员安排。

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的内容和具体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联合检查:遵照国家、省、市旅游局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联合检查,检查前应制定书面计划报领导批准。

随团访查:制定年度或专项访查工作计划,并根据计划有序组织开展访查工作。

2)确定检查人员

日常检查:由有关领导或具体负责人带队,检查人员不少于2名。

专项检查:由分管领导带队,检查人员由分管人员组成。

联合检查:由有关领导带队,检查人员由相关部门行政执法机构抽调人员组成。

随团访查:访查人员主要由旅游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可特邀新闻媒体、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参加检查活动。

3)检查前准备

各类市场检查均应制作书面检查工作方案。检查方案根据工作计划和具体任务制定,于检查实施提交主管领导审查决定,内容包括参检单位、人员、日程、线路(区域)、重点内容、检查方法和具体要求等。联合检查方案草拟前,应事先与参检的有关行政执法机构交换检查工作意见,随团访查前,应填写《旅行社访查任务单》,明确访查方式、线路、时间、人员及要求,并报相关领导审批。

检查出发前,带队领导主持召开检查准备会,部署检查方案、划分检查小组、落实人员分工、强调检查纪律。

4)检查实施

检查工作应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检查人员应文明执法,按要求出示执法证件,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单,暂扣的证照、物品和资料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落实专人妥善保管。

5)检查报告

日常检查结束后,由具体负责人提交书面检查报告。报告列明带队领导、承办人;检查地点、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分类汇总数据;涉嫌违规单位和人员名称、涉嫌违规事由;现场处理情况及后续处理建议;对检查地旅游市场质量状况的总体评价及执法建议等。

专项检查和联合检查工作结束后,由带队领导指定参检单位或负责人提交书面检查报告。报告内容为检查时间、参检单位、线路(区域)、检查方法;被检查单位、个人受检情况和相关的信息汇总;检查发现的主要违规问题;现场处理情况及后续处理意见;执法建议等。

随团访查:访查结束后,访查人员应及时根据访查的实际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内容应包含访查概况、发现的问题、整改建议等事项。

6.监督检查处理

1)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方式,分别进行处理:

存在一般服务质量问题的,及时向受检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反馈检查情况,要求限期整改;

存在违规现象的,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

存在涉嫌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立案查处。

2)定期汇总、分析检查情况。

对问题突出的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适时向社会公示,并在行业内通报。对行业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通过培训、教育等形式进行整顿,促进行业经营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

(四)对区体育总会作为全区体育类社会组织业务

1.监督检查对象

体育会。

2.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区体育总会是否按照区旅文局的委托文件开展相关工作,是否有越权、扩权,不作为、乱作为及违法乱纪的行为。

3.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问卷调查、电话询问、调阅资料等方式。

4.监督检查措施

体育会的监督检查为经常性工作,由区旅文局根据实际情况,可通过受理投诉和信访进行监督第三方专家学者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受理投诉和信访应核实情况,专项检查应有检查报告,并及时反馈,落实整改。视条件可制作调查问卷,向行政机关、会员、社会人员调查了解有关问题。

5.监督检查程序

1)区旅文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2)通知体育总会会准备相关材料;

3)组织有关人员实地调查了解;

4)对会员、社会人员等进行问卷调查、电话询问等;

5)受理投诉和信访;

6)做出评估或鉴定;

7)落实整改。

6.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下处理:

1)发出整改通知书;

2)对当事人进行组织处理或行政处罚;

3)视违法违规行为程度给予取消委托决定;

4)严重违法违纪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对全区性文体类社会组织的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性文体类社会组织。

2.监督检查内容

性文体类社会组织的办公和活动条件,专业资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业务活动,财务情况,年审,换届,事项变更,遵纪守法等内容。

3.监督检查方式

随机抽查、定期年审或受理信访和投诉等方式。

4.监督检查措施

对全性文体类社会组织的监督检查为经常性工作,由区旅文局根据实际情况,可通过受理投诉和信访进行监督,也可组织厅系统人员或第三方专家学者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也可通过定期年审了解有关情况。受理投诉和信访应核实情况,专项检查应有检查报告,并及时反馈,落实整改。视条件可制作调查问卷,向行政机关、会员、社会人员进行调查了解有关问题。

5.监督检查程序

1)选择确定监督检查对象;

2)组织人员实地检查、调阅有关资料、询问有关情况;

3)情况汇总、进行评估或鉴定;

4)反馈有关情况;

5)下达整改通知书。

6.监督检查处理

1)做出行政处罚;

2)责令整改;

3)视情况给予撤销或注销建议;

4)严重违法违纪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保护工程的企事业单位、自然人。

 2.监督检查内容

1)审批手续是否合法;

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设计方案是否与审批文件相一致;

3)现场文物保护和工作人员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4)施工、监理等资质条件和施工班子成员、现场监理人员是否符合法规和规范要求。

 3.监督检查方式

1)组织现场巡检;

2)组织竣工验收。

 4.监督检查程序

1现场巡检

①书面通知文物保护单位所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好相关工程资料和现场工作;

③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并限期改正;

④发现存在破坏文物安全的,现场要求暂停施工,责令改正,经检查合格之后,同意复工;

⑤将监督检查相关资料归档。

2)竣工验收

文物保护单位所在的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竣工验收请示

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好相关工程验收资料和现场工作;

③组织专家现场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并限期整改;

④将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

5.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要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关审批文件,对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以及施工组织设计与审批文件进行核实,对文物保护和人员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对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核查。

6.监督检查处理

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要求立即暂停施工。经检查发现擅自修缮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责令改正。对相关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监理资质单位,依据资质管理办法做出相应处理。

 

博物馆运行评估的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经审批设立的相关博物馆。

2.监督检查内容

1)博物馆是否符合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定级标准;

2)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的运行是否符合博物馆运行评估规则。

3.监督检查方式

运行评估。

4.监督检查措施

1)协助国家文物局对国家一级博物馆开展运行评估;

2)组织开展国家二、三级博物馆运行评估,对运行评估不合格的博物馆责令整改,并重新验收。

5.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全市统一安排,通知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参加运行评估,填报《博物馆运行评估申报表》,上报相关附件;

2)组织专家对国家一级博物馆运行评估进行初审打分,确定评估初审意见报国家文物局;

3)组织专家对国家二、三级博物馆进行运行评估,对有必要的博物馆进行现场评估;

4)对运行评估不合格的博物馆责令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评估;

5)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6.监督检查处理

经运行评估、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重新验收后不合格的,撤销相关称号。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用户。

2.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2使用中央境外平台专用解码器情况;

3许可证有效期延期是否按规定申请换领新证;

4用户执行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安全接收管理规定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整治检查的方式进行,或委托市县旅文局、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联合相关管理部门加强日常巡查,依法查处和整改违规接收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行为。

5.监督检查程序

依用户申请,实地检查许可用户卫星设施的安全性和接收的境外卫视节目是否与许可证核准内容一致。

6.监督检查处理

1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2)依法行政处罚。委托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

2.监督检查内容

1)安装服务机构是否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载明的业务类别和服务区范围等事项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

2)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及配件产品来源是否合法,质量是否合格;

3)监督检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施工质量,维护卫星节目方和收视方的合法权益;

4)检查安装服务机构建立的用户业务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用户报装手续、许可证、购买证明等信息资料真实、合法、准确;

5)许可证有效期延期是否按规定申请换领新证;

6)监督开通维修服务电话、服务标准和流程,及时向用户提供全面的咨询和便捷的服务是否落实。

3.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不定期日常检查和年度考评检查的方式进行实地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抽查卫星电视用户的报装手续、许可证、购买证明等资料及卫星设施的合法性。

5.监督检查程序

依申请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年度审核,评定合格的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6.监督检查处理

1)对违规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2)年度审核不合格并在限定期限未整改的,取消许可证。

(十)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开办机构。

2.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

2)开办机构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3)用于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应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4)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5)开办机构实行节目总编负责制,对其播放的节目内容进行审查。节目总编是否具备必要的业务素质和相关的从业经验;

6)《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是否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续办手续。

3.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可委托市县文体局、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实地检查开办主体、开办范围、节目类别、传送方式等项目,及时整改违规行为。

5.监督检查程序

依申请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开办主体进行检查和审核,合格的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6.监督检查处理

1)对有违规行为的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2)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需终止业务的,应提前六十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公告注销;

3)违反《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责任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是否认真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第62号令《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及各专业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做好技术、人员、资金、制度等方面的保障和管理,确保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

3.监督检查方式

调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

4.监督检查措施

1)加强对广播电视信号监测等安全播出日常管理以及应急指挥调度。

2)组织和指导全市各市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安全播出考核工作。

3)建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5.监督检查程序

1)区旅文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2)调阅监测数据;

3)组织有关人员实地调查了解;

4)进行综合考核;

5)落实整改。

6.监督检查处理

1)对造成安全播出事故的或相关安全播出机构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等方面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安全播出考核结果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通报,并督促落实整改。

(十)开展软件正版化工作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根据国家版权局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实施方案》(国权联〔2006〕2号),以大型企业为重点,按先国有、外商投资、民营大型企业,后中小企业的原则依次推进软件正版化。每年按照一定的比例从各行业企业中遴选部分企业开展软件正版化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内容

1)成立软件正版化工作机构、确定第一责任人情况;

2)是否建立软件采购、使用和资产管理制度;

3)是否建立软件资产档案、软件正版化工作台账;

4)是否建立使用盗版软件责任追究制度;

5)开展软件正版化培训情况;

6)是否开展软件正版化日常检查。

3.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书面审查、现场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4.监督检查程序

省版权局组织核查相关文件档案;对计算机上安装的软件及其授权情况进行比照,检查计算机台数和软件授权数是否相符及所安装软件是否与该软件实际授权版本一致。

5.监督检查措施

各企业在开展软件正版化工作中,未能完成相关工作的,应当及时提出补救措施进行整改,省版权局根据检查结果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不到位的,将以黑名单形式进行公示。

6.监督检查处理

对领导重视、尊重知识产权、坚持依法经营,使用正版软件成效显著的企业进行宣传表彰;对问题突出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进行曝光,对情节严重的依法查处。

 

十三基层软件正版化工作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根据《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纳入软件正版化范围的省、市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监督检查内容

1制定、报送年度软件正版化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2成立软件正版化工作机构、确定第一责任人;

3建立软件采购、使用和资产管理制度;

4建立软件资产档案、软件正版化工作台账;

5安排软件正版化年度经费预算;

6建立软件正版化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7开展软件正版化培训;

8开展软件正版化日常检查;

9公务员是否存在使用盗版软件;

10推动所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使用正版软件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书面审查、现场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4.监督检查程序

省版权局组织开展软件正版化工作督查,检查相关文件档案,并核实计算机所装软件是否为正版授权。督查工作结束后,省版权局负责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对存在问题的部门和市县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5.监督检查措施

在开展软件正版化工作中,未能完成相关工作的,应当及时提出补救措施进行整改,省版权局根据检查结果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6.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海南省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考核细则》,对未能完成软件正版化年度工作的省直部门和市县政府以及部门和市县第一责任人,以省版权局名义进行通报;对存在使用盗版软件的公务员,以省版权局名义予以通报。

 

(十)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运动项目游泳的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区范围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运动项目的企业、个人、社会团体。

2.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市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活动项目的企业、个人、社会团体是否按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地17号)和海南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政策规定取得资格证,场所内工作和救护人员是否具有合法的职业资格证,场地设施是否符合审批规定,是否有足够的救生人员,是否越权经营。

3.监督检查的方式

现场检查、问卷调查、电话询问、调阅资料等方式。

4.监督检查措施

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活动项目的企业、个人、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为经常性工作,由市文化市场执法通过受理投诉、信访、现场踏勘进行监督,并及时反馈,落实整改,依据法规出具行政处罚决议。

5.监督检查程序

1)日常检查:到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实地检查;

2)属地管理:督促区旅游文体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3)专项检查:进行专项突击检查;

6.监督检查处理

1)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下处理:

2)发出整改通知书;

3)视违法违规行为程度对当事人进行组织处理或行政处罚;

4)严重违法违纪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五)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三亚市吉阳区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企业、个人、社会团体。

2.监督检查内容

三亚市吉阳区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企业、个人、社会团体是否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取得资格证,营业性演出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申报,营业性演出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3.监督检查的方式

现场检查、问卷调查、电话询问、调阅资料等方式。

4.监督检查措施

区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企业、个人、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为经常性工作,由区旅文局通过受理投诉、信访、现场踏勘进行监督,并及时反馈,落实整改,依据法规出具行政处罚决议。

5.监督检查程序

1)日常检查:到长期经营营业性演出的营业性演出场所实地检查;

2)属地管理:督促区旅游文体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3)专项检查:对申请临时性营业性演出的场所进行专项突击检查。

6.监督检查处理

1)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下处理:

2)发出整改通知书;

3)视违法违规行为程度对当事人进行组织处理或行政处罚;

4)严重违法违纪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区级文化馆及图书馆分馆

区级文化馆及图书馆分馆暂定在吉阳社区特色公园夜市(学习书肆),目前已挂牌,现有图书12300余册,并设置了流量监控、文化资源盒子以及文馆通一体机等设备,为群众提供服务。

区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88711915

2

文化惠民演出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保障基层群众基本的文化权益,开展文化演出。

区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88711915

3

非遗文化活动宣传活动

进行海南少数民族“非遗”项目文艺展演,包括:黎族苗族民歌与舞蹈、崖州民歌、疍歌、黎族传统竹木乐器演奏、黎族苗族传统服饰等内容的展演。

区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88711915

4

文化惠民演出

1.组织全市职业文艺院团送戏(歌舞)到城乡、农村演出。

2.按计划在省内“老、少、边、贫”地区开展琼剧下乡惠民演出活动。

3.按计划组织琼剧、舞蹈等惠民实训演出,开展“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

区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88711915

5

农村广播电视公共服务

开展直播卫星、无线数字化、应急广播等公共服务,建立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

区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88711915

6

全民健身活动

围绕8月8日“全民健身日”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扩大全民健身的社会影响,吸引更多的人群参与体育健身活动。

区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88712959

7

科学健身指导

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及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研,以多种方式指导各类人群科学健身。

区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88712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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