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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吉阳区教育局
关于印发《三亚市吉阳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
质量督导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各义务教育学校: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督导评价工作,督 促区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领导,加大投入,推动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引导学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优化内部治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努力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促进我区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和质量提升。根据《三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三亚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督导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三教督〔2023〕2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我局研究,制定了《三亚市吉阳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督导评价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三亚市吉阳区教育局
2023年1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吉阳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督导评价实施方案
为全面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评价,促进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和质量提升,根据《三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三亚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督导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三教督〔2023〕2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评价理念和高质量发展标准,建立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督导评价指标体系,遵循“市级统筹、区(县)级实施”原则,督促学校认真履行教育职责,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动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和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的教育。
二、评价对象
全区公办、民办全日制义务教育学校。
三、评价等级与评价内容
(一)评价等级
我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督导评价实行区(县)级评价和市级复核。区(县)级评价认定等级包括区(县)A、B、C级学校,市级对区级认定的A、B、C级学校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对区级申报的“省级规范学校”和“省级示范学校”按照《海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督导评价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有关程序和步骤进行复核并报送省教育厅。
(二)评价内容
全区按照《方案》中的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评价工作,包括区(县)A、B、C级学校等级认定、“省级规范学校”“省级示范学校”。区(县)A、B、C级学校、“省级规范学校”评价内容包括办学方向、条件保障、课程教学、学校管理、师生发展等5项一级指标,15项二级指标和42项三级指标,满分1000分。“省级示范学校” 评价内容在以上指标外,增加示范引领1项一级指标、5项二级指标和11项三级指标,分数300分。
四、认定条件
(一)前置条件
1.学校选址不在水灾、雷击、滑坡等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校园独立、边界清晰,有符合安全规范的围墙和校门;无D级危房;无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2.学校办学经费得到保障,省和市区政府规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得到落实;学校财务制度、内审制度完备,运行有序。
3.学校在意识形态、师德师风、校园安全、教育教学、财务审计等领域近三年均未出现重大责任事故;不存在以考试方式招生、接受择校生、设立重点班等办学不规范行为。
4.学校法人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材料无弄虚作假现象。
(二)认定等级
1.区(县)A、B、C级学校。依据《方案》中A1-A5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各学校总分达到相应等级的,可向区(县)教育局申请认定相应等级学校。“区(县)A级学校”总分不低于800分,“区(县)B级学校”总分不低于700分,“区(县)C级学校”总分不低于600分。总分低于600分(不含600分)或不符合前置条件的义务教育学校,暂缓定级。
2.省级规范学校。各申报学校 A1-A5 评定总分不低于900 分,且所有A级指标的得分率均不低于0.9,可按照程序申请认定“省级规范学校”。
3.省级示范学校。各申报学校满足“省级规范学校”评定条件,且A6得分不低于270分,社会认可度不低于90%,可按程序申请认定“省级示范学校”。
此前已获评的“市级规范学校”,也要根据本方案中最新指标体系进行等级认定;此前已获评的“省级规范学校”,满足A6 得分不低于270分,社会认可度不低于90%,可按程序申请认定“省级示范学校”。
五、组织实施
我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督导评价按照学校自评、区(县)级评价、市级复核程序实行。市级教育督导部门负责对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督导评价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开展对各区认定的区(县)A、B、C级学校进行抽查复核;区教育行政部门是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学校评价的责任主体,根据本方案要求开展学校定级、复查和晋级督导评价工作;区属学校向所在区教育局申请,由所在区教育局组织开展评价工作。
(一)学校自评
各义务教育学校根据本方案要求,对照评价指标体系,对本校办学质量进行自查自评,如自评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向区(县)教育主管部门提交评价申请。
(二)区(县)级评价
区(县)级评价由区教育局督导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负责对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开展常态化定级、复查、晋级评价,采取材料审核和实地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区对相应等级学校的认定结果,及时向市级教育督导部门报备,并接受市级抽查复核。
(三)市级复核
市教育督导部门负责全市义务教育学校评价工作的统筹协 调,每年对各区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抽查比例不低于20%,抽查发现不合格情况应责成存在问题的区教育督导部门进行整改,并重新评价等级。市级抽查结果应向省级教育督导部门报备,同时负责对各区申报省级评价材料进行复核。
六、申报程序
申报“市(区)A 、B 、C 级学校”“省级规范学校”和“省级示范学校”的单位,学校自评达到相应申报标准,需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交申报,由市(区)教育督导部门进行评价,市直属学校直接向市教育局提交申报材料,区属学校向所在区教育局提交申报材料,区级教育督导部门根据评价结果按照评估程序向市级报送有关材料。市级教育督导部门将按照材料初审、过程性督导、审核性督导对申报学校开展复核工作,达到标准后,按照程序向省教育督导部门进行申报或备案,接受省级的评估或抽查。
(一)申报程序
1.材料初审。市级收到各区、直属学校申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形成初审意见。
2.过程性督导评估。对材料初审合格的学校,市级在30个 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到校开展过程性督导评价工作,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申报学校根据过程性督导评价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直属学校的整改报告直接提交至市教育局,区属学校的整改报告由区教育督导部门提交至市教育督导部门。
3.审核性督导评估。市级将采取适当方式对学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核查,确定是否对申报学校开展审核性督导评价工作。对确定进行审核性督导评价的学校,正式发出书面通知,组织专家实地到校督导,通过听取学校汇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随堂听课、召开师生座谈会、个别访谈等多种方式,广泛采集有效信息,客观公正进行评价,逐项赋分,给出最终督导得分和专家审核意见。
(二)申报材料
参加当年评价的申请截止时间为每年1月10日。
1.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对学校进行复核的函件。
2.申报学校的自评报告。
3.申报学校各项指标自评得分、总得分及说明。
4.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评价结果。
5.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媒体上向社会发布的评价结果公示。
七、认定等级年度目标
区级对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开展等级认定工作,全区要确保在2025年底前完成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督导评价等级认定工作。
(一)区教育督导部门对区属学校等级认定年度工作目标。 区教育督导部门负责对未获得“省级规范学校”的区属学校进行等级认定,等级认定名称分为“区(县)A级学校”“区(县)B级学校”“区(县)C级学校”。区级对区属学校2024年等级认定年度工作目标应完成50%,2025年等级认定年度工作目标应完成50%。
(二)区教育督导部门对各学校等级认定年度工作目标。区教育督导部门负责对未获得“省级规范学校”的区属学校进行等级认定,等级认定名称分为“区(县)A级学校”“区(县)B级学校”“区(县)C级学校”。市级负责每年对各区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抽查比例不低于20%。
八、结果运用
(一)评价结果作为评价学校和校长的重要依据。
(二)对“省级规范学校”和“省级示范学校”,在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教师职称评聘、教师招聘以及各级各类评优评先等方面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三)对管理不到位、整改不得力、办学质量持续下降的学校,按照《海南省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试行)》进行问责。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评价责任。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是推动我区义务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履行尽责,遵循教育规律,聚焦教育教学质量提高,进一步加快等级认定、“省级规范学校”“省级示范学校”创建工作步伐。
(二)各学校要积极开展晋级创建活动,逐步实现区(县)级评价目标,提升学校整体办学水平。要根据评价结果建立薄弱改造清单,持续改善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突出薄弱环节整改。各教育集团核心校、已获评的省级学校要采取有效措施帮扶薄弱学校,缩小校际差距,加快推进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
(三)根据《方案》要求,原则上,全区(县)在接受“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省级评估,截至评估当年要全面消除未定级学校,“区(县)A级学校”占比要达到60%,“省级规范学校”占比要达到35%,“省级示范学校”占比要达到10%。确保2025年底前完成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督导评价等级认定工作、各类学校占比达到省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