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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2)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和有效工作证件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4)律师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分以下情况:一是在诉讼前持法院出具的查询函及本人的有效律师证件,可以查阅查询函中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二是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本人的有效律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三是律师受托查阅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出示授权查阅的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书需经公证机关公证。